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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證明如何

發布時間:2022-01-26 12:46:59

Ⅰ 婚姻狀況證明如何開具

婚姻狀況證明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等)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Ⅱ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

即使你們之間都會知道你們的狀況是什麼樣的。但是也必須得到有關部門把你們的婚姻狀況的單子的開出來。

Ⅲ 怎麼辦理婚姻關系證明

法律分析: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補辦結婚證是可以由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上還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如果婚姻登記檔案丟失,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Ⅳ 婚姻證明在哪裡開

婚姻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Ⅳ 婚姻證明怎麼寫

寫這個東西是比較容易的,其實隨便提筆一下就可以了,我覺得也沒有這個必要,可以上網找一找。

Ⅵ 婚姻情況證明怎麼寫

婚姻情況證明?
你直接拿結婚證去辦理孩子的《生育保健服務證》就是了啊~~
結婚證就是最有證明一個人的婚姻情況的證明啊。
然後就是你孩子的《出身醫學證明》,這個就能夠證明這個孩子是你和她的。
你又是結婚的,孩子也是你們兩的就能辦理生育保健服務證了啥。

Ⅶ 關於婚姻證明,怎麼查兩個人是不是夫妻

這婚姻證明,要本人去檔案館查詢,不管結婚還是離婚證明,十年以下的在民政局查。十年以上的去本區檔案館查。

Ⅷ 怎麼證明婚姻情況

多次提出離婚但感情未破裂
在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要求離婚,法院駁回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要求離婚的,通常會被判決離婚。這樣的判決也是根據雙方離婚的理由、矛盾原因、性格愛好、夫妻關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各方面因素,判斷分析得出的結果,其實質並不是採用離婚次數多少來斷定夫妻感情破裂與否。
如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就是自己已多次提起離婚訴訟,顯然,該理由不能成為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因瑣事產生糾紛難以避免,夫妻雙方已共同生活了,婚後夫妻感情尚好,其矛盾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解決。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多次向法院提出離婚本身就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會在法官考慮范圍之列,但是法官判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並不以此單獨證明事實為准。還要從雙方的實際情況出發,從本質上分析婚姻的現狀和維持的意義。事實上,法院判決是否離婚,還會考慮判決離婚後是否給另一方帶來嚴重不利後果,會酌情考慮無過錯而不同意離婚的一方,有重大疾病或者離婚後導致其生活困難的一方的意見,還會考慮是否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等等。
【關聯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上海離婚律師
妻子不願意生育提出離婚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生育權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把生育權利的主體限制在女性身上,該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在事實上規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權。
法律只規定了男性有生育權,並沒有規定如何保障生育權,在這里適用強制執行顯然是不合適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女性手裡,男性的個人生育權本來就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育權;而且法律同時規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權實質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法律通過強制措施使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對女性的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是一個剝奪,仍值得探討。
因生育權提起的離婚訴訟,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怎樣保護男性生育權的規定,關於離婚的法律規定中也沒有涉及這一情形,因此法官判決的時候仍要依據立法的本意,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人手。法院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協商,這個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不至於導致二人感情破裂,因此作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
【關聯法條鏈接】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款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離婚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 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妻子懷孕期間丈夫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劉克勤在妻子汪紅梅懷孕期間,無視妻子身體感情之需,居然聲稱自己單身,與王小琳發展婚外情,非法同居,劉克勤的不忠行為侵犯了妻子汪紅梅的合法權益。劉克勤在汪紅梅懷孕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駁回劉克勤的離婚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該項法律規定,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該規定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並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體性問題。男方在此期間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不是絕對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所謂「確有必要」,是指比該條款特別保護利益更為重要的利益需要關注的情形。哪些情形屬「確有必要」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主要由人民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予以確定。 雖然法律上有限制男方提起離婚起訴權的規定,但實際上,被判不準離婚或限制在婚姻圍牆里的丈夫身在心不在,極有可能把懷孕中的妻子棄置不管或向妻子出氣發泄,家庭暴力、冷暴力、遺棄時有發生,婦女權益仍得不到有效保護。筆者認為,法律對特殊時期婦女的保護非常必要,同時也可以從其他方面人手,加強人民調解員或街道辦事處等民間組織的作用和許可權,切實保證懷孕期間婦女身心健康。
關聯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34條
孩子未滿周歲,丈夫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見,女方有下列三種情況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1)女方懷孕期間,是指女方自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止的期間,通常為280天左右;(2)女方分娩後1年內,即指嬰兒出生之日起至年滿1周歲之日止;(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即指女方流產之日起6個月內。《婚姻法》如此規定,主要考慮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女方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生長發育階段,需要父母合力撫育;另一方面婦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復,此時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精神刺激過重,既影響婦女的身體健康,也不利於胎兒或嬰兒的保育,因為母親的情緒將直接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
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分娩後或中止妊娠後的一定期限內離婚的權利,但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請,受理與否,關鍵看人民法院是否認為「確有必要」。例如,男方得知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通姦懷孕,女方所懷或所生之子並非自己親生,即使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仍有權提出離婚,法院對此種特殊情況可認為「確有必要」而予以受理。另外,如果女方自願放棄其特殊期間的法律保護提起離婚訴訟的,不在此限,法院可以受理。
【關聯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34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
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狀態的不確定性,在民法上一般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種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重型精神病、痴呆,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另一種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類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還有一種是有時能辨認,有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是間歇性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狀態下所做的民事行為是有效的,在發病期間所做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楊承遠在辦理離婚登記及目前均患有精神分裂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楊承遠以其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的精神狀態並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其當時不具備辦理離婚登記這一法律行為所需要的行為能力,更談不上意思表示真實,也不是完全自願。妻子樊梨花為了達到離婚目的,擅自隱瞞丈夫楊承遠患有精神病的事實,欺騙民政部門,而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也沒有盡到實質審查的義務,離婚證的發放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Ⅸ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寫

女方的婚姻狀況證明需如實填寫就可以了,已婚就寫已婚,未婚就寫未婚,離婚就寫離異。

Ⅹ 婚姻關系證明怎麼開

婚姻關系證明是自己婚姻狀況的證明,一般是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或者派出所開具,具體情況可以和婚禮紀小編一起來看看正文內容。

一、婚姻關系證明是什麼

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買房、貸款都需要出具一份個人婚姻登記證明。

二、婚姻關系證明在哪裡開

以前婚姻關系證明是在婚姻登記處開的,但是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發通知,規定除辦理涉台和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所以現在開婚姻關系證明要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三、婚姻關系證明怎麼開

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
1、身份證以及居民戶口本原件

2、已婚的需要帶上結婚證;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3、如果本人不能前往辦理,需要他人代辦的,代辦人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以及代辦聲明書,但不是所有地方都允許代辦,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注意:委託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託人填寫聲明書」,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涉外委託時,委託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雖然現在婚姻關系證明是在派出所開的,但是也有個別地方還是在民政局,所以為了保險起見,小夥伴們可以先去派出所,如果能開出來就很好,不能的話再去民政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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