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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哪些不忠行為違法

發布時間:2022-01-26 07:42:38

⑴ 對婚姻行為的不忠之處是指哪3種

不忠只有一種,就是背叛。在婚姻法里,稱之為過錯方。
(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⑵ 如果婚姻當中對方有不忠行為,你該怎麼辦

其實說到這個問題,就不得不提到中國的離婚率。中國現在的離婚率很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對方出軌,因為這個原因離的婚。


很多人他感覺他自己做對了,但是其實一直在往相反的方向去做,最後把對方弄得越來越煩,不得已去離婚,很多情況都是這樣子的,我覺得特別可惜。因為一段家庭一對夫妻關系特別不容易,說白了,在這個漫長的人生當中,不是你拉我一把,就是我扶你一下,彼此要學會寬容和原諒,如果說遇到點什麼事你就選擇離開,你會發現一婚你都處理不好,那你覺得二婚你能夠幸福嗎?

我見過很多一婚不去珍惜,二婚也過得一團糟的,可能問題不是出在他身上,而是出在你身上。如果他能回歸了這一段關系,那麼將來選擇權在你手裡,如果對方再出軌那麼你可以選擇離婚,但是你現在不去解決這件事情,覺得這是個渣男或者渣女,你選擇放棄了,那就說明你沒有處理長期關系的能力,那麼下一段婚姻你還能處理好嗎?你覺得換一個人就不一樣了嘛?

如果問題出在你不懂得處理長期關繫上,可能換一個人結果也是一樣的。

所以你要成為這個問題的解決者,解決這個問題並不是說我去為了挽回一個人,而是去鍛煉你這種能力,將來把這個幸福的掌控權放到自己手裡,而不是放到對方手裡,那麼將來你選擇離婚也好不離也罷,這個決定權在於自己,而不在於對方。這才是最重要的,而不是說你非要去挽回。

當然如果你覺得給孩子一個家更重要的話,那我覺得你是對的,但並不是說你非要去挽回這個人,而是把關注點放到自己身上,放到更長遠的一些事情上。

就像明星馬伊琍和文章,她最後還是和文章離婚了,但是她沒有沒選擇在文章出軌的時候和他離婚,而是選擇了在孩子大一點,她掌控了家庭過得更好的時候才和文章離婚了,那你說馬伊俐當年的做法聰不聰明?她那句且行且珍惜讓她成為了如今的贏家,輸得最慘的其實是文章和小三。

⑶ 面對丈夫在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時,女人應該怎麼處理

愛情在我們這三代的手裡,變得太不像個樣子了。

這樣的男人"出軌"就真的"出軌"了,甚至過分的還會把外面的人扶正,你最好的辦法和決定就是在鬧僵之前,能給自己多留一條後路,多留些傍身之物。

不要在不值得的人身上去浪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有些人願意去默默忍受是因為那些男人不會去放棄現在的這些生活,只是為了另一個女人。

但是有些男人卻可以狠心的放棄現在的生活,沒有原則,沒有底線。守著這樣的一個男人,只會讓你以後的生活越來越難受。

綜上所述,以上兩種是我個人對婚外情處理方式的看法,但是很多時候這些方法都是因人而異的,有為了孩子默默忍受的,有為了父母將就自己的,其實很多時候做決定的都是自己。

婚姻和愛情都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希望你在面臨抉擇的時候會遵從自己的本心,不論是考慮全面的委屈自己還是大膽的放手一搏,我相信愛你的人都會尊重你的決定,加油~

⑷ 婚姻中出軌是最難以接受的行為,無論是精神還是身體,怎麼對待嫖娼老公

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之間如果是因為三觀、生活習慣、性格等方面發生矛盾,都是可以試著調節的。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出現對婚姻不忠,無論是精神還是身體,都是原則性錯誤,是不可原諒的,因為婚姻最基本的底線就是忠誠。因此,如果老公做了對婚姻不忠的行為,那麼對待老公最好的方法,就是離開他。一個女人,可以接受一個男人不愛自己,但是不能接受一個男人背叛自己。

而那些自己對婚姻犯了不忠行為後,還企圖想讓伴侶原諒的人,根本不值得原諒。因為你已經是一個成年人的,有獨立的思想和判斷力,那些事該干,那些事不該干,在事情發生之前就應該很清楚。而不是犯錯的時候只顧自己,犯錯之後還要伴侶委屈自己來原諒你,這樣的人太自私了。所以,對於對婚姻不忠的老公,果斷的離開,不要讓他有第二次傷害你的機會。

⑸ 婚姻里的不忠

婚姻里的不忠已經觸犯底線了,一般都不能原諒的,就算原諒了,心理也有陰影了,對孩子傷害也很大,一定要忠於婚姻,那是道德底線,才能有一個幸福的家

⑹ 丈夫出軌妻子違反了民法中的什麼原則

摘要 出軌沒有列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可請求賠償的過錯范圍,但出軌有外遇是違法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或不忠行為,違法與不忠即屬於過錯

⑺ 夫妻不忠行為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單元,每一個家庭的和睦都反應也影響著社會大家庭的發展。而婚姻,作為一切家庭親屬關系的源泉,維系這家庭關系的基礎。隨著離婚率不斷攀升,婚姻保衛戰的槍聲亦此起彼伏。此時單純的道德調整無法滿足當事人對於夫妻忠實的要求,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這也折射出現代男女保護自己婚姻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但是至今為止,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

忠誠協議這一稱呼,是媒體使用的名詞,並非法律術語,因此其並不嚴謹。忠誠協議,通常是指以維持男女間的感情為目的所簽訂的,主要內容表現為男女各方應忠於雙方的感情或維系雙方的關系,若一方背叛雙方的感情或關系時,應向對方承擔某種責任。約定責任的常見形式是支付賠償金或者財務,也有約定違約方應當自殺、自殘的,後一種約定是違法的,當然無效,因此不予討論。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同,忠誠協議又分為幾類,包括夫妻之間為維持夫妻感情而協商達成的夫妻忠誠協議;戀人之間為了維持戀愛關系或達到結婚目的而協商達成的戀人忠誠協議;當事人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忠誠協議。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終成協議,由於內容既違反法律又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的;對於戀人之間的忠誠協議,通常也認為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而認定為無效;而對於夫妻忠誠協議,則存在著較多的爭議,本文在此僅討論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問題。

綜上,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的,兩人要對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同時規定違背約定時承擔支付賠償金或財務等責任。

(二)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特點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效力開始的時間,區別於普通的民間協議在協議簽訂的時即開始發生效力。它的特點在於,協議常常是在婚前簽訂的,但是協議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關系的成立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說,只有到結婚以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結婚,即使一方出現了有違忠誠協議的行為,「夫妻忠誠協議」也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協議對主體的約束,即只對具有夫妻身份關系的二人產生約束力,婚前,戀人之間是否忠誠於對方受道德規范調整,不屬於法律的調整范圍。

其次,從協議發揮效力的具體內容來看。首先協議中被要求賠償的對象只是有過錯的一方,也就是說,賠償要求者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賓館」,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員追究賠償責任。另外,夫妻忠誠協議大多數都規定:若一方出現對另一方的不忠行為,將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賠償;或在離婚時,過錯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

再次,從協議效力的法律性來看。目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並沒有明確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面對於夫妻忠誠協議本身的存在在社會中就已經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有人認為它損害了婚姻本身的美好,使婚姻變得更加的利益化、商業化;有人認為它侵害了婚姻主體的很多不可剝奪的權利。另一方面,國家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夫妻忠誠協議的設立和生效以及違背的懲罰措施,而目前很多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的審判中,只是依據具體的依據以及法官的主觀裁定。這一切都造成了夫妻忠誠協議的約束效力低下。我國公證界對這種「忠誠協議」的態度也是非常謹慎的,大多公證機構對此類「忠誠協議」的公證申請一般是拒絕受理的。

二、夫妻忠誠協議之效力爭論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壞協議,出現婚外情的案件時有發生 那麼,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將這份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根據? 學者對此存有很大的爭議,有的認為該協議有效,有的認為無效;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見解。

(一)無效說

無效說即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夫妻相互忠實屬於道德的調整范疇,法律不應當介入。法律與道德調整的范圍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們對自己思想和行為的一種較高的要求,要靠人們的自覺遵守而非強制,出現了道德問題通過自我修養、輿論壓力等方法給予改進。而法律,則是人們行為的最低標准,具有強制性,只要行為人進行了違法行為,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只是價值提倡,只是屬於道德領域調整的。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外,「夫妻忠誠協議」中不忠賠償的約定是無效的,否則,法律就過於侵犯了人們的私生活,調整了本應由道德調整的領域。

2、忠誠協議不屬於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 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和人身權法定原則,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據契約而發生的,所以婚姻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違約金。

3、如果承認忠誠協議的效力,那麼在調查核實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隱私權; 承認該效力還鼓勵了其他婚姻當事人締結這樣一個協議拴住對方,這樣反而使得建立在純潔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變質,使婚姻關系不再和睦。

(二)有效說

有效說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理由如下:

1、忠誠協議屬於契約,因為婚姻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誠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當然的義務 夫妻忠誠協議就是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自願增設了關於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並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是私法,應當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夫妻就忠誠問題進行約定,那麼當事人做出的基於平等真實意願又未損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壞善良風俗的約定就應當是被法所接受的。

(三)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之我見

隨著離婚率的不斷升高,婚姻雙方對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斷攀升,單純的道德調整已經無法滿足當事人對於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幫助,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要求,限制忠誠的條件已經從感情發展到了經濟權利等方面,賦予夫妻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是大勢所趨。夫妻忠誠協議要想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認,然而這一目標卻相距甚遠,這主要是由於夫妻忠誠協議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內容與現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 第2條的規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顯然,忠誠協議的締結實際上正是夫妻間就私生活訂立合同的體現 換言之,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忠誠義務規定的道德內容屬於法律的調整范圍。夫妻忠誠協議中常常約定許多道德內容,比如婚後夫妻應互敬互愛,要承擔起對家庭的責任不得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等,但是這並不能排除法律對該協議進行調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線,它不會直接規定一些較高的道德義務,比如一旦雙方結為夫妻就要相親相愛 ,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婚姻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將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義務 只要夫妻雙方訂立的 忠誠協議不違反我國的強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規定,法律就會對他們約定的內容加以保護。如果這種自由的契約得不到保護,不就意味著其他所有以道德義務為內容的契約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嗎?事實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條文滲透著道德義務。

3、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條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顯然婚姻法更加註重家庭的穩定性,而忠誠協議實際上正是對抽象的夫妻權利義務的具體化,通過將隱性的道德義務上升為顯性的法律義務來約束當事人,既有利於增強夫妻雙方的責任感,又有利於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 盡管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但是當一方違反了該規定時,另一方卻不能單獨以 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起訴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忠誠協議使原則性的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若一方違背了這一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4、忠誠協議約定不明確的內容視為未約定。夫妻忠誠協議是依據婚姻當事人的一般認知訂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語,甚至有些內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實際發生時,因條款的界定不清使得 忠誠協議無法生效 比如協議中界定忠誠常用彼此相愛 不能嫌棄、不沾花惹草等來形容,而這些詞語純粹是由道德的評判標准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法律畢竟不是萬能的,它無法調整和規制人的感情世界 法官在審查這樣一份約定不明確的的忠誠協議,因沒有衡量和判定的標准無法認定雙方是否還相愛 是否身在曹營,心在漢,只能視為忠誠協議中未約定違約責任。

5、忠誠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不能過高。雙方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金,如雙方約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 婚外性行為) 而導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給付對方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如果一方夜不歸宿,就應該按時間實際支付對方的一定的「空床費」,但是約定的違約金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違約金的支付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只要是有違約行為的存在,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違約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約定雖然屬於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圍,但這種自由也是受限制的 我國合同法第114 條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以,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有權基於當事人的請求減少違約金。

概而言之,夫妻忠誠協議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質特徵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將其排斥於法律之外 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其次,必須對忠誠協議內容的予以適當的限制,不得違反我國的強行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俗等; 再次,應當盡早完善婚姻法,將規范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內容納入其中,便於公證機關和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切實保障婚姻主體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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