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有哪些
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第二十一條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3、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1)哪些家庭婚姻糾紛適用於調解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的條件程序如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㈡ 庭外調解是什麼意思都適用哪些范圍
在生活中如果出現了矛盾或者難以解決的糾紛,有很多人都會選擇去法院裡面提起訴訟,通過這樣的方法來解決問題,而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時候可以通過庭外調解的方法來解決,有很多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就會感覺到特別好奇庭外調解到底是什麼樣的意思,又有哪些適用范圍?
一般來說在庭外調解的過程中,大部分都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矛盾以及糾紛,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情況也並不是特別的嚴重,如果能夠通過調解的方法來解決問題,自然也是一個非常不錯的選擇,但是如果我們不願意同意對方所提出來的要求,那麼就沒有辦法達成調解,還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審判。
㈢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採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㈣ 我國關於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方式有哪些
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以協商方式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感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2)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應注意以下事項:①調解要以促進家庭和睦為目標,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多採用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以親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調解時還應多使用換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調解員自身應富有人情味,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另一方面讓當事人以誠信的態度進行換位思考,學會從別人的角度出發,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諒解;③調解要處理好家庭內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靈活運用,應根據情形多適用動員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的方法,尤其應對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員啟發開導,讓其協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據案情較多地適用座談會調解的方式;④調處婚姻家庭糾紛應以疏導教育、解決思想問題為主,但對一些涉及實際困難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應及時施以援手,積極與有關部門或所在的村、居聯系,在可能的條件下幫助解決。
㈤ 人民調解的受理范圍有哪些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人民調解調處范圍是民間糾紛,即主要是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㈥ 婚姻案件哪些內容適用調解 ,哪些不能調解
法院審理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的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請見婚姻法解釋一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㈦ 婚姻家庭糾紛如何處理
一、遇到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二、離婚案件庭前調解是否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離異已經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的事,它必然關繫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進行了判定,但由於雙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審中互相指責,有的在判決後互相刁難,有的長期躲避執行並拒付撫養費,有的則設置障礙阻止對方探視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醜化對方形象,破壞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三、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㈧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有什麼原則,調解的原則是什麼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原則
1.合法原則
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
2.公平原則
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後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並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並願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
3.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4.自願原則
調解的原則是自願,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㈨ 什麼案件必須適用調解哪些不可以調解
對於民事訴訟:
一審中必須先適用調解的有:普通程序的離婚案件,簡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勞務合同糾紛 宅基地相鄰關系糾紛 合夥協議糾紛 標的額較小的 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
二審中必須先適用調解的有:遺漏訴訟請求 遺漏當事人 增加獨立訴訟請求 原審被告反訴 一審判決不得離婚二審認為應當離婚的
不適用調解的:執行程序 特別程序(四類案件) 非訟程序(二類) 確認婚姻.身份關系的案件 其他追繳罰款 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 嚴重違法應受經濟制裁的經濟糾紛。
其他民事案件可以使用調解,但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意。
對於行政訴訟,除了行政賠償案件以外是不是用調解的。
對於刑事訴訟,不適用調解 民事部分除外。
㈩ 我國民事調解的適用范圍
一、關於調解的適用范圍
訴訟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爭議各方進行疏導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又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55條,《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4]《若干規定》第2條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1、特別程序案件
特別程序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沖突案件的審理程序。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沖突,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權利狀態的有無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能否行使某種權利。[5]如選民資格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享有政治上的權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所以,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2、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因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無須開庭審理,當事人不當面對質,也不能適用調解。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訟程序,其發生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案件無明確相對人,不適用調解。
4、破產還債程序案件
破產還債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它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三個階段的程序。破產還債程序中的和解,不同於一般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涉及到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以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為條件。所以,也不適用調解。
5、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婚姻、身份關系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巨至,涉及當事人的配偶、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當事人應承擔的贍養、扶養、撫養等義務。調整這兩類關系的法律規范多屬強制性規范。所以,不適用調解。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指的婚姻關系確認案件,不是指婚姻糾紛案件,而是指確認婚姻關系效力的案件。如無效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也不是指贍養、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是指親屬關系和特定身份關系的案件。如血緣關系、配偶關系等。
6、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司法解釋也同立法一樣,因受技術上的限制,用列舉的方式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所有類型,難免會掛一漏萬,用此概括條款予以補正技術上之不足,是常有的事。如調解內容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案件,以及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等,就不適用調解。但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案件,處理結果轉化為給付之訴的,同樣可以調解。如確認合同無效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案件,處理結果涉及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時,也可以進行調解。另外,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