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去民政局調結婚檔案需要帶什麼手續
身份證,結婚證書。
調取結婚檔案的流程如下:
第一,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想要調取結婚檔案的,那麼可以持合法身份證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如果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結婚檔案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姓名變更
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應當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結婚證時夫妻關系的法律證明,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辦理的,我們也應該保證結婚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當結婚證信息出現錯誤的時候應該及時辦理更正。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㈡ 婚姻檔案在哪裡調取
摘要 當事人可以帶是婚姻證、個人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結婚時的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相應的結婚檔案。
㈢ 婚姻登記的原始檔案在哪裡
【法律分析】
檔案館。1.婚姻登記屬於隱私,其內容不是隨便能查的。2.如果查本人的結婚證,拿本人的戶口或身份證民政局辦證中心查詢即可。3.查他人結婚證只有通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或律師攜法院立案證明到聯網後的任意一個婚姻登記點查詢。4.結婚證網上查詢要等到婚姻登記實現全國聯網,建立結婚證網上查詢系統後,有望實現這一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㈣ 我在外地拿的結婚證,結婚檔案應該在哪兒調
結婚登記程序:
一、結婚登記地點:男女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二、攜帶證明:
1、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2、居民身份證3、婚姻狀況證明4、二寸彩照3張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三、婚前體檢: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B 9.0元)四、領取結婚證書: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將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在被准予登記後,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然後就可以憑借有效證件(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體檢單),領取到紅色的結婚證書了。
五、登記條件: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於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4)銀川哪裡可以調取婚姻登記檔案擴展閱讀結婚登記注意事項:
1. 提前准備3張兩寸雙人合影,橫著照,男左女右,紅色背景,結婚證用。
2. 提前准備1張一寸女生獨照,紅色背景,適齡女性登記用。
3. 准備錢,盡可能不花不必要的錢,需要100元人民幣左右。
4. 自選的項目,如站在國徽下國旗旁的兩人合影,可以不要,即可省去35-75元人民幣不等。
5. 記得:帶上兩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黑色水筆等。
6. 如果沒有做婚檢,最好在那裡做個免費的驗血檢查。
7.總需要時間大概1小時左右,當然要看那天實際人數的多少而定。
㈤ 結婚登記檔案去哪裡查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㈥ 調結婚證檔案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身份證,結婚證書。調取結婚檔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想要調取結婚檔案的,那麼可以持合法身份證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第二,如果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結婚檔案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㈦ 結婚登記審查表怎麼調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需要調取結婚登記審查表的,可以由婚姻當事人攜帶其本人的身份證件前往民政局進行查閱;如果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查閱的,可以由結婚當事人辦理委託授權書授權第三方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要進行公證;如果是因人民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等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的,持單位介紹信即可;律師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詢的,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即可。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㈧ 離婚登記檔案去哪裡找
在你當時辦理離婚證的民政局,如果時間已經很久了,檔案可能已經移交檔案局,就要到當地檔案局查。反正先去民政局查,沒有就去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