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婚姻單身證明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單身證明全稱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只能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開具。當事人需提供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二寸照2張;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 涉外婚姻單身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單身證明」全稱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只能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開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2、居民身份證原件;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弊旅稿彩」照2張;4、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5、委鎮運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租孝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3.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法律分析:一、涉外結婚的老年人雙方應都到老年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
二、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作為中國公民須持下列證件: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應持的證件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凡證件齊全,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有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准予登記,並在1個月內辦理好登記手續,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書。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 涉外婚姻如何認證
認證流程:該國國際公證人公證,外交部認證,大使館認證。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5. 關於涉外婚姻的規定
我國對涉外婚姻規定: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准備好登記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