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4年婚姻法對債務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婚姻法》已經隨著《民法典》的實行而失效,在《民法典》之中規定了,那些以夫妻名義借的,或者是以一方的名義對外借的錢,但是卻用於家庭生活的,都會被認定為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債務。一、婚姻法對債務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目前《婚姻法》已經隨著《民法典》的實行而失效,《民法典》中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關於繼承的規定處理。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若是一方想要對外借款,且是需要以夫妻的名義借款,那麼需要先獲得配偶的同意。當然對於配偶未同意的情形,後期也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向婚外的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償還責任。
❷ 婚姻存續期間債務如何認定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是有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夫妻中另一方在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其中一方以個人名義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❸ 新婚姻法單方債務有哪些
新婚姻法中單方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婚前所負債務:這是指結婚前個人所承擔的債務,屬於單方債務。
約定財產制下的單方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那麼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需注意,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約定除外。
擅自資助無撫養義務親朋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屬於單方債務。
獨自籌資經營且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且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單方債務。
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個人承擔。
分居期間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同樣屬於單方債務。
❹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認定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3、雙方同意在婚姻期間由個人承擔的債務;4、配偶拍宴一方因侵權或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5、配偶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6、夫妻一方擅自資助無扶養義務人的債務的。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認定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3)雙方同意在婚姻期間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4)配偶一方因侵權或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
(5)配偶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6)夫妻一方擅自資助無扶養義務人的債務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歲散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認定夫妻一方的過錯
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過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乎賀氏,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