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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離婚程序如何辦理需要什麼

發布時間:2025-03-30 03:46:47

① 夫妻離婚需要辦理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的程序: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② 辦離婚的手續和流程

辦理離婚手續主要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流程有所不同。

對於協議離婚,首先需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然後,雙方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會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會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接下來是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對離婚協議等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如果選擇訴訟離婚,一方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材料。法院會在規定時間內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後,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審判程序。最後,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等情況進行審理,並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總的來說,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並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操作。如有需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的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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