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保障女性權利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而生活中女人在婚姻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為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我們需要解決這些問題。以下分享離婚法對女性的保護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母親爭取撫養權從哪裡著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准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周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出資。
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後共同出資。
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後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麼就屬於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麼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麼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並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麼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麼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於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怎麼說: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禁止【性】騷擾行為方面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為。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新婚姻法中女性如何保護自己
新《婚姻法》中有以下條例針對夫妻雙方進行規范以及約束的。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與虐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遺棄】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的其他違法】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婚姻法如何保障女方的利益擴展閱讀
《婚姻法》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