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現在的婚姻法還承認事實婚姻嗎
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律承認符合條件的事實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屬於沒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❷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與合法的正常婚姻是一樣的,事實婚姻期間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在此之後同居的,無法證明房子首付是誰交的的,要看房屋產權登記、首付簽名還有銀行辦理相關分期手續簽名,如果沒有任何辦法證明自己出資的,房子歸另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❸ 現在有沒有事實婚姻這么一說.現在有沒有事實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❹ 我國法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對於在1994年之前未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94年之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只按同居關系處理。
❺ 2021民法典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承認事實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事實婚姻只能以非法同居關系定論,而非法同居生育子女屬於非婚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受法律保障,男女雙方需要盡到撫養責任義務。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比較寬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❻ 2021民法典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回答:關於2021年《民法典》是否承認事實婚姻,需要分情況來討論,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頒布為分界線,在此之前的事實婚姻民法典都是承認的,將他們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來對待,而在此之後的事實婚姻,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按照同居關系來處理,即就是對於1994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法律不承認男女雙方有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他們在法律上只屬於同居關系。
但是如果是1992年2月1日以後的事實婚姻也不要慌亂,現在應該做的事情是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拿著證件去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只要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那從這天開始,你們就屬於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為了督促人們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是因為結婚登記不僅給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而且它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一個重要環節,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而我們每個公民,作為社會的一員,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是我們的義務,因此,如果是事實婚姻的應該及時補辦登記,這樣子不僅有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是在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為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法律依據】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____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_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__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__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❼ 我國的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嗎
法律分析:我國的婚姻相關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❽ 現在是否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我國是承認事實婚姻關系的。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婚姻,一般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尚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