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婚姻登記要哪些證件
一、涉外結婚的老年人雙方應都到老年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二、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1、作為中國公民須持下列證件:(1)本人的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2、外國人應持的證件有:(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凡證件齊全,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婚姻法》和有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准予登記,並在1個月內辦理好登記手續,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 涉外婚姻登記有哪些流程
涉外婚姻登記結婚手續有:准備好登記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四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法律分析中源:(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卜李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型培遲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法律分析:一、涉外結婚的老年人雙方應都到老年人戶口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
二、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作為中國公民須持下列證件: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應持的證件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明;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凡證件齊全,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有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准予登記,並在1個月內辦理好登記手續,發給男女雙方結婚證書。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5. 涉外婚姻怎麼辦理結婚證
申請男女雙方當事人需共同前往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需攜帶的證件包括:中國公民需持有本人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外國人需持有護照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國僑民需持有護照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需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審查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必要時可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審查通過後,將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需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對於受單位或他人干涉而不能獲得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涉外婚姻登記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自願的、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