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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婚姻自由包括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2025-03-18 18:12:20

A.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要求

婚姻關系中的基本原則要求是婚姻自由橡帆原則。包括以下兩方面:
1、結婚自由,指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離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於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均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家庭實行婚姻自由、一盯如伏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凱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B. 婚姻自由應該怎樣理解,什麼是婚姻自由

我們離包辦婚姻的時代已經過去很久遠了,現在提倡婚姻自由,有的人把婚姻自由理解成想結就結、想離就離。因此,現在特別是年輕人群體閃婚的概率很高,相應的如今離婚率也很高。那麼婚姻自由應該怎樣理解,什麼是婚姻自由?

網友咨詢:

婚姻自由應該怎樣理解,什麼是婚姻自由?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羅寶英律師解答: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強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

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

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羅寶英律師解析: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也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強迫:二是雙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組織等不得干涉。所以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

婚姻自由應解釋為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和身體自由權,即行為人的暴力干涉行為同時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權和身體自由權。傳統意義上大家會將婚姻自由理解為結婚及離婚的自由,其實不然,干涉他人的再婚自由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相愛的人結婚;有的是強逼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必須離婚或者復婚;有的是強迫強迫被害人不準離婚或者再婚。

真正的自由應該在我們心裡,而不是在婚後仍然要求保留婚前行為上的自由。婚後失去部分行為自由是婚姻中的尊重和禮貌,但沒人可以禁止我們內心的世界在描繪怎樣的圖案。

羅寶英律師,法律碩士學位,從業多年,擅長並專注於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勞動爭議、商事合同、民間借貸等業務,將豐富的理論知識與大量的實踐相結合,以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為最高辦案宗旨,取得了顯著成就。

C. 婚姻婚姻自由包括

法律主觀:

一、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自由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
1、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不結婚的自由。結婚自由是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即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且意思表達真實,不容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強迫、欺騙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強迫和非法干涉。同時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夫妻雙方有共同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2)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律程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哪些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
三、夫妻關系的內容
夫妻關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產生的男女之間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是的基礎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夫妻人身關系:夫妻人身關系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包括: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和管教、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它是夫妻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內容。

法律客觀:

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一、結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願必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在結婚自由上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各種輕率行為也是被反對的。結婚雙方都必須要符合《婚姻法》里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二、離婚自由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麼當雙方或社會都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系,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系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對於已經死亡的婚姻,離婚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也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權利。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繫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識之士所言:結婚、離婚、再結婚、再離婚,作為一種個人自由必須與社會利益一起來被權衡利弊得失,因此這種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納稅人乃至整個社會。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人們對待離婚問題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門、人民法院對於離婚一般首先要調解,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結婚自由有與離婚自由的關系。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婚姻自由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結婚、離婚都必須嚴格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辦理。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則,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D. 婚姻自由的內容其中包括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否結婚,與誰結婚,任何人無權干涉。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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