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吵架需要調解可以找當地派出所嗎
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調解。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綜上法律,夫妻吵架是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調解,也是派出所的職能所在。我國的政府機關本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派出所作為基層政府服務機構,這是其本職工作。
(1)民警處理婚姻糾紛需要注意什麼擴展閱讀:
派出所的職責
1、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3、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6、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9、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