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有哪幾種
在戶籍制度中,我國公民的婚姻狀況主要分為四種:一是未婚;二是已婚;三是離婚,四是喪偶。在戶口登記方面,一、二代身份證的婚姻狀況一般都會寫明「已婚」。但在二代身份證的婚姻狀況中,會註明「離異」或「喪偶」等字樣;如果身份證上沒有註明婚姻狀態,則表示公民存在離異或喪偶。這主要看當地政策規定,也就是當地的戶籍管理規定,一般認為:如果你和你的配偶都沒有結婚,那麼你和他(她)結婚後也不能進行任何生育方面的登記。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一般就是四種,包括未婚、已婚、離異和喪偶,如果想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未婚、離異和喪偶都是可以的。
通常來說,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有以下幾種:
1、空白:當事人未成年或者未婚或者已婚但是戶口在原籍未遷移的;
2、未婚:當事人的戶口遷出過原籍,但是遷移時並沒有結婚的;
3、已婚:當事人已經結婚,並且已經更新戶口本的婚姻狀態的或者當事人已婚而且戶口已經遷入到配偶的戶口所在地落戶的;
4、離異:當事人男女雙方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且當事人更新過戶口本狀態的;
5、再婚:當事人離異後,已經重新組建家庭的。
更改戶口本婚姻狀況需要什麼證件
更改戶口本婚姻狀況需要的證件如下:由未婚變更為已婚,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離婚,要攜帶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要提交民事調解書、已生效判決書的原件和復印件,或者提供由法院開具的離婚證明;由已婚變更為喪偶,要攜帶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交契稅查不查婚姻狀況
契稅能查到婚姻狀況。通常辦理房產證時,需要單身證明或者結婚證明的。
房產證辦理所需材料:
1、 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
(若房屋測繪報告為舊格式的,則還需出具竣工驗收單及填寫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即可。)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綜上所述,在戶籍制度中,我國公民的婚姻狀況主要分為三種:一是未婚;二是已婚;三是離婚。在戶口登記方面,一、二代身份證的婚姻狀況一般都會寫明「已婚」。但在二代身份證的婚姻狀況中,會註明「離異」或「喪偶」等字樣;如果身份證上沒有註明婚姻狀態,則表示公民存在離異或喪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⑵ 婚姻狀況有哪幾種
婚姻狀況有4種,分別是:未婚;已婚;離婚;喪偶。
1、未婚
未婚,顧名思義就是還沒有結婚的意思。但這是指法律意義上的未婚,不能與事實婚姻混淆。有些夫妻一起同居多年,並且孕育了子女,已經構成事實婚姻,但由於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所以他們的戶口本上依然是未婚狀態。
2、已婚
已婚是指男女雙方已經到相關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已經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而已婚又分為初婚、再婚、復婚這幾個小類。
3、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起訴等方式解除原有的合法婚姻關系,終止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到相關部門領取了離婚證。
4、喪偶
喪偶是指夫妻中的其中一人因病或意外而逝世,另一人就成了喪偶狀態。
婚姻,就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泛指適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並取得法律、倫理、醫學、政治等層面的認可,雙方共同生產生活並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形成人際間親屬關系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結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情感、經濟、精神信仰、社會、個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雙方家長稱「親家」或「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