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新婚姻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根據原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婚姻無效。這不能完全適應現代人的觀念。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種禁止結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會禁止結婚。但是患拍汪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條。這一規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慧賀褲的結婚權利,又體現了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尊重。隨著2003年我國把「強制婚檢」變為「自願婚檢」,法律未再強制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婚檢。然而近年來,因婚後發現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離婚的案例屢見不鮮。雖說婚檢的內容屬於隱私,但是小犀還是鼓勵,無論檢查出什麼疾病一定要如實告知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根據原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婚姻前簡無效。這不能完全適應現代人的觀念。民法典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種禁止結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會禁止結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條。這一規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結婚權利,又體現了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尊重。隨著2003年我國把「強制婚檢」變為「自願婚檢」,法律未再強制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婚檢。然而近年來,因婚後發現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離婚的案例屢見不鮮。雖說婚檢的內容屬於隱私,但是小犀還是鼓勵,無論檢查出什麼疾病一定要如實告知對方。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2. 婚姻法2024年新規定
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的婚姻家庭編取代了原有的婚姻法條款。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相較於原婚姻法,主要變動如下:
- 新增「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規定,強調了國家對婚姻家庭的保護責任。
- 明確了「優良家風」的法律地位,提倡夫妻間的相互忠實、尊重和關愛等良好家庭風尚。
- 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進行了細化,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工資獎金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 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償還原則,明確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即自離婚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撤回申請。
- 修改和完善了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更注重保護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中國還發布了一些與婚姻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政策文件,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婚姻法的規定,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主要司法解釋包括: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解釋了婚姻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則,如婚姻效力、夫妻財產制度等。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重點解釋了夫妻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主要涉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的歸屬等。
民法典生效的同時,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也開始實施。內容包括:
- 一般規定:解釋了婚姻編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等。
- 結婚:明確了結婚的條件、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 夫妻關系:細化了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債務的認定和處理等問題。
- 離婚:詳細規定了離婚的條件、程序、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
- 收養:規范了收養的條件、程序和收養關系的解除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如下:
-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離婚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 新婚姻法全部內容
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結婚年齡,婚姻登記,離婚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釋義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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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
該編詳細規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婚姻關系的建立、夫妻財產制度、離婚及離婚後財產分割等重要內容。以下是
一、基本原則
新婚姻法明確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則。強調了婚姻家庭的重要性,以及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婚姻關系的建立
新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包括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禁止近親結婚等。同時,還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地位和權利,如姓名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
三、夫妻財產制度
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明確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同時,也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財產權利和義務。
四、離婚及離婚後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規定了離婚的原則和程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同時,對離婚後財產分割也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雙方在離婚後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為我國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維護了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