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新婚姻法離婚時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4、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Ⅱ 婚姻法離婚條件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關於離婚的規定如下: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如果夫妻雙方都自願離婚,那麼他們必須簽訂一份書面的離婚協議,並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這份離婚協議需要明確表達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並且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其次,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中,規定了一個冷靜期。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如果任何一方改變了主意,不願意離婚了,他/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離婚的決策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避免沖動離婚。
此外,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的三十天內,如果雙方仍然堅持離婚,他們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申請,那麼之前的離婚登記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最後,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中,婚姻登記機關會核實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後,會進行登記並發給離婚證,從而正式結束婚姻關系。
Ⅲ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協議離婚條件】: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必須達成一致的離婚意願;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有適當且一致的安排。
【訴訟離婚條件】:一方提出離婚要求;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且調解無效。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明確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一致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相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許離婚。調解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許離婚。若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也應准許離婚。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結合了對法律的理解,僅供參考。如果您對離婚法律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並與法律專業人士進行詳細咨詢。
Ⅳ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新民法典對離婚條件的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