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
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義務的存在:
-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這要求首先確定是否存在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被遺棄者的狀態:
- 被遺棄的家庭成員必須是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是判定遺棄行為是否成立的關鍵因素之一。
拒絕扶養的行為:
- 負有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扶養義務,且這種行為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能構成遺棄罪。拒絕扶養的行為可以是積極的拒絕提供物質支持、生活照顧,也可以是消極的放任不管。
法律依據:
- 根據《婚姻法》(已失效)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雖然《婚姻法》已經失效,但《民法典》延續了這一禁止性規定,為判定遺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需要綜合考慮義務的存在、被遺棄者的狀態、拒絕扶養的行為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判定為遺棄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