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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登記結婚的婚姻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5-03-09 14:37:28

A.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無證的婚姻不需要解除。男女雙方沒有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的,不具有法定的婚姻關系,而是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屬於這種情況的,不需要解除,雙方分開即可,在分開時,應當對財產和子女進行妥當的安排,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實在要解除的,可以先去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拿到結婚證後,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是男女兩性關系的社會組織形式,即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或法律或社會風俗習慣所承認的、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男女兩性結合為夫妻關系的社會組織形式。

B.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可以協商、調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沒有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的,不屬於合法的夫妻關系。可以屬於同居關系。同居關系產生的糾紛不能叫婚姻糾紛,對於同居關系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進行調解,還可以訴訟。但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同居關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C.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情形:1.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事實婚姻的情形,是法律可以認定的夫妻關系,產生糾紛可以依據民法典離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2.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溫馨提示: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D. 沒有登記的婚姻財產怎麼分

雙方沒登記結婚的,財產按照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如果是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的財產處理。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雙方可以協議分割處理。未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的,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由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解決。因為同居期間雙方財產會發生混同,難以區分,即會被認定為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時要進行分割。但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較多,如果不屬於同居財產,那麼將不參與財產分割,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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