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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安排為什麼沒生效

發布時間:2025-03-07 15:43:19

A. 家庭家事婚姻

大陸婚姻法是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適應著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大陸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婚姻關系,也包括家庭關系。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國的婚姻制度,對於結婚者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明確規定,必須在婚姻注冊處注冊,且男女雙方均年滿16歲,若有不滿21歲,必須事先取得父親書面同意該項婚姻。父親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親書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在注冊處出具意願通知書15日後,3個月內必須婚禮,否則通知書失效。男女雙方在注冊處官員面前親自發誓,並獲有關人員等同意;並在注冊處特許教學婚禮,由注冊主任或神職人員簽署,二名證人簽署。這樣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而大陸婚姻法對結婚並沒有這么多繁鎖的手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方年齡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並不是近親結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即確立夫妻關系,該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護。其中在男女雙方結婚年齡和是否婚禮方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大陸農村普遍存在中要了婚禮,男女雙方就是結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大陸對是否婚禮,則是民間的一項儀式,並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只有注冊登記才是法律規定的,這樣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其次,在離婚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與訟人通姦,而訴願人無法再受和與訟人共同生活;與訟人行為表現致令訴願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繼續共同生活;與訟人連續遺棄訴願人最少兩年;婚姻雙方連續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陸婚姻法對於離婚方面的規定,與香港離婚方面的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來大陸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離婚的標准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確實破裂,而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夫妻雙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是大陸婚姻法並且還規定了是否同意離婚的標准,即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再次,在家庭、財產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繼承規定,結婚之後,妻子完全放棄父姓,採用夫姓,這些都是按照英國的慣例,而大陸婚姻法則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夫妻贍養、子女的撫養,香港家事法對此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大陸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享受的權利少些,並對無過錯的一方要進行補償,如男方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同居或包養情婦,造成婚姻破裂而離婚的,那麼男方就是有過錯的一方,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對此並沒有作出規定。香港家事法法對繼承問題也作了規定,大陸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大陸的繼承法對此問題作出調整。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的婚姻法在實質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著本質的區別,畢竟香港是受英國的法律影響,經歷了一個半世紀。雖然香港已經回歸祖國,但是現在還是適用著英國的法律。而大陸是國家,廣大群眾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由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為了群眾的根本利益。隨著改革開放,大陸根據國情,大陸的婚姻法並不能滿足現狀,對此全國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陸的婚姻法日趨完善。

B. 經典婚姻家事案例4則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樣的, 不幸卻各不相同,婚姻糾紛在我國頗為常見,下面由我為你介紹婚姻糾紛的相關 法律知識 。

經典婚姻家事案例4則:

1、僅舉行了婚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與陶某(女)相識戀愛,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間風俗舉辦婚禮。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稱,雙方從認識到舉行婚禮共給付陶某聘金、彩禮、禮物等共計200000餘元,雙方共同生活僅27天,後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現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陶某返還聘金、彩禮錢等。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邢某與陶某在訂立婚約之時的聘金等是否應當返還。

判決

駁回原告邢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彩禮應返還的情形,即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共同生活、不返還彩禮是否造成經濟困難。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對女性的身心、名譽等各方面均有影響。本案中,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締結法定婚姻關系,但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得到親朋好友、周圍群眾的認可,並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於規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另外兩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分別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還彩禮會造成給付彩禮方生活困難。關於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時間長短來衡量,要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有些雖然共同生活時間僅幾天,但雙方確實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結婚,僅因感情不合而離婚,不能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關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指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結婚前後的生活水平相差較懸殊,即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2、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多分共同財產嗎?

案情

楊某(女)與陳某(男)於200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陳某被派駐外地辦事處工作,之後,在當地與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陳某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均被判決不準離婚,但陳某仍未對家庭盡自己的責任和義務。2011年4月,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離婚,陳某同意離婚。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1.陳某對於婚姻破裂是否存在過錯;2.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判決

法院判決:一、准予楊某與陳某離婚;二、婚生女兒由楊某撫養,陳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給付陳某某撫養費4500元至陳某某十八周歲時止;三、婚後共同財產中:房屋一套(含傢具、家用電器等)歸楊某所有,該房屋的銀行貸款由楊某償還。陳某持有公司的內部股份歸陳某所有;陳某名下的因購買公司內部股份的貸款由自己承擔;四、楊某與陳某各自的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點評

1、關於是否存在婚姻過錯的認定。本案中楊某主張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為此提交了相關錄音證據,在該錄音中陳某明確承認自己在外與 其它 異性發生男女關系並同居,經質證陳某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由於陳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且自2009年6月後未對雙方之女陳某某履行撫養義務,陳某某一直由楊某獨立撫養,故應認定陳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法中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並未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則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本案中,如果僅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陳某給付楊某賠償金,不足以體現對陳某對家庭不負責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為的譴責和懲罰,不能充分維護楊某的合法權益。故本案綜合考慮楊某作為女性,一直由其撫養孩子,其承擔了主要家庭義務,且楊某在婚姻中系無過錯方等情況,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其進行傾斜照顧,予以適當多分,將共有房屋判歸楊某所有。

在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上,由於陳某目前每月工資收入11100元,另有年終一次性兌現的獎金及公司內部股票分紅,總收入接近90萬元,收入水平較高,有能力給子女提供更好的 教育 和生活條件,故最終判決陳某每月給付4500元撫養費。雖然撫養費數額較一般標准高,但該數額並未超出陳某的負擔能力和法定撫養費標准。

3、家暴受害方在離婚時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案情

李某(男)與華某(女)於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中,華某認為李某經常毆打自己,多次嚴重受傷,存在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李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華某受傷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毆打。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是否具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如存在家庭暴力,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判決

法院認為,華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對華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華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1.准予李某與華某離婚;2.婚生子由華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歲時止;3.李某給予華某賠償款。

點評

本案是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否准予離婚和請求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

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的方式,主要體現為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產生抑鬱、焦慮、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當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或致傷加害人,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區別於夫妻間偶爾的爭執。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並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方的意願。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徵。

本案中,華某提交的病歷、門診記錄、手術同意書、多次報警記錄,可以證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多次、連續、不間斷毆打華某的行為,致華某受傷,且傷害程度較重,該行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判決准予離婚,且無過錯方華某主張損害賠償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案情

蘇某(女)與邱某(男)2007年5月登記結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後邱某常在酒後借故毆打蘇某。2009年至2013年期間,蘇某曾數次報警及向婦聯求助。2009年2月邱某書面保證今後不再動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懷疑蘇某出軌,毆打蘇某造成其左眼挫裂傷、左眼上眼瞼裂傷、左眼球結膜瘀傷。2013年9月,邱某在蘇某工作場所,因言語不合毆打蘇某,造成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上下唇挫裂傷。庭審中,邱某仍態度粗暴,出言威脅蘇某,並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過程中,蘇某申請法院對其進行人身保全。

判決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蘇某的申請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邱某毆打、傷害、跟蹤、威脅、騷擾蘇某及家人。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邱某婚後多次對蘇某實施家庭暴力,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蘇某要求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應予准許,根據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產生的後果,酌情確定邱某賠償蘇某5000元。

點評

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蘇某提供的報警記錄、婦聯求助記錄僅是其單方陳述,病歷、診斷證明、照片等也僅能證明侵害後果,並不能完整證明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實,但邱某對上述證據並無有力反證,結合其親筆書寫的 保證書 ,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認定邱某在婚姻期間多次毆打蘇某的事實。基於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本判決不僅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也支持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並在審理中及時發出人身保護令,有效保護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所謂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簽發的民事裁定。2012年8月,全國人大對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保全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行為保全內容,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根據該規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主體為受到家庭成員人身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員。對於在訴訟期間有證據證明家庭暴力已經或者正在發生,可能危及當事人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主動簽發人身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可能受傷害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一定范圍內活動: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以及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 措施 。

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綜合治理。預防和矯治家庭暴力,也需要受害者提高維權意識,對於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不能以“湊合過”的心態一味隱忍,要將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狀態。目前,南京市法院、婦聯、公安、司法等部門,共同開展了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工作。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上述機構求助,不僅可以及時得到援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指導。鑒於此,呼籲受害女性增強維權意識,面對家庭暴力,應及時報警,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及時進行傷情鑒定,向婦聯組織和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進行咨詢、尋求幫助。

C. 婚姻中常見的七大問題以及解決辦法

婚姻中的一方明知道對方需要什麼,可是就是給對方他認為對方需要的或者他習慣了的。把同理心用在了錯誤的地方,當然會產生婚姻問題。婚姻關系的改善更多要學習入彼心,這是完全相反的一條有效路徑。下面是關於婚姻家庭的常見問題以及解決辦法,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婚姻中常見的七大問題以及解決辦法1

1.溝通不暢

無論是新婚夫婦,還是一起生活了好多年的夫妻,都可能因為溝通問題產生矛盾。輕則爭吵升級,重則冷戰離婚。

解決辦法:

(1)無論多麼繁忙,每天也要抽出幾分鍾的時間與對方交談。避免所有的干擾,並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方身上。

(2)商定某些規則,如「一方說話時,另一方不得隨意打斷」;避免指責和草率的結論,如「你總是...」或「你從不...」

(3)說話之前先三思,不要讓情緒干擾你與配偶進行成熟、有建設性的談話。

(4)如果你說出的話不利於現有的情景,很可能雪上加霜,這時要嘗試讓自己冷靜下來,管好舌頭。很多夫妻由於沒有做到這一點,最終導致爭吵升級。

2.家務分工出現分歧

工作、家務、撫養孩子等紛雜的家務會對夫妻關系造成不良影響。很多人為誰該多做些家務誰該照顧孩子等事情引起矛盾。

解決辦法:

(1)在婚前就應該做這方面的溝通,告訴伴侶,在家庭、工作和照看孩子方面你的期望。

(2)制定日程安排和規則,它要適用於整個家庭,而不是某一方。

(3)願意為對方的利益而做出妥協讓步,努力創造和諧的氛圍。

3.財務困境

從婚禮賬單到彩禮錢,金錢問題會在婚姻關繫上烙下深深印記。接踵而來的還有買房子、做裝修、日常開銷和孩子教育等成本,財務困境會讓原本恩愛的夫妻陷入斗爭。

解決辦法:

(1)一起坐下來評估財務狀況。如果雙方都沒有富裕的錢,就協商縮減預算,選用更經濟的生活方式。

(2)遇到財務難關時不要讓乙方獨自承擔壓力,不向對方隱瞞自己的財務狀況。

(3)養成勤積累的好習慣,合理支配家庭收入和開銷,簡歷短期和長期的理財目標。

4.感覺平淡如水

當夫婦真正開始過日子時,可能會逐漸淡忘當初的浪漫承諾。愛情似乎逐漸淡去,日子變得平淡如水,讓人提不起興趣。

解決辦法:

(1)與伴侶平心靜氣地談談感受,重新做你們剛約會時所做的事情。

(2)彼此多恭維贊美,欣賞對方為你做的小事,重燃愛意。

(3)安排約會之夜和度假,給對方一份驚喜。

5.爭吵、分歧和誤解

這三樣是婚姻里不可避免的部分,但如果你們總是為了同樣的事情反復爭吵,用不理智的方式解決爭吵,就要打破這種惡性循環。

解決辦法:

(1)學會用有建設性的方式爭論,而不是撕破臉皮或聲淚俱下的爭吵。

(2)審視爭吵時自己的態度,你的做法是想提出解決方案還是壓制對方?如果是後者,就需要端正態度。

(3)有選擇的爭吵,有些原則性問題值得你挺身而出,但有時就需要你裝糊塗。另外,做錯了事就要道歉,即使這么做會傷害自尊。

6.存有怨恨情緒

婚姻關系中可能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埋怨情緒,它們逐漸積累起來會導致婚姻關系慢性中毒,夫妻彼此之間不再信任、理解和尊重。

解決辦法:

(1)找到怨恨情緒的來源。

(2)不要鑽「牛角尖」去找伴侶的錯誤,應多想想自己有什麼方面做得還不夠好。

(3)不要相互指責,為自己的行為負擔責任。

7.不忠與欺騙

這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頭號罪犯。婚姻關系穩固的夫婦從不用不忠來填補感情上的空白。

解決辦法:

(1)如果你對現有的婚姻關系有不滿足,看看自己能做些什麼來改善,而不是馬上尋找外遇。

(2)多看婚姻關系中好的那一面,而不是差的那一面,回憶你對伴侶所做的承諾。

(3)如果你是被欺騙的一方,想清楚自己想要怎樣的結果;如果你是欺騙方,想修復婚姻關系,就需要真正懊悔,並作出額外的努力來重建信任。

婚姻中常見的七大問題以及解決辦法2

1、溝通問題

幾乎所有的婚姻問題都源於無法溝通。

解決辦法:騰出時間。和你的伴侶進行一次真正的約會。如果你們住在一起,那就等孩子們都睡了後,把手機調成震動,讓電話留言機接聽電話,和他(她)促膝長談。如果你無法輕聲和你的伴侶進行交流,選擇安靜的公共場所,如圖書館、公園、餐廳,因為如果你在這些地方大聲說話,你會感到尷尬的。制定一些規則。

如不要在工作的時候打擾對方,禁止說一些:「你總是……你永遠不……」之類的話。交流的很大一部分是聆聽,所以和伴侶交流的時候,不要亂寫亂畫、看手錶或摳指甲,要讓對方覺得你在集中注意力聆聽。

2、性生活問題

即使非常相愛的'伴侶也會發生性愛不和諧的情況,這是因為人們都缺少性教育和性的自我意識的緣故。

解決辦法:計劃計劃再計劃。約會,不一定非在晚上,可以選在周六中午孩子午睡的時候,或工作之前的快速性愛,或換換性愛場所,如廚房、壁爐旁都可以增加性愛樂趣。與伴侶交流,看怎樣做會使他真正地興奮起來,然後照著去做。

3、金錢問題

很多婚姻問題在婚姻誓言前就已經產生了,比如金錢,從你們開始計劃婚禮的費用的時候就開始了。

解決辦法:坦白告訴伴侶你現在的財務狀況。吵架的時候不要涉及金錢的話題,抽出時間心平氣和地討論金錢問題。承認雙方肯定有個人是節約型,另外一個人是浪費型,而且這對雙方都有好處,可以互補。不要隱瞞債務和工資。將財政檔,包括最近的信用卡帳單、存根、銀行結單、保險單等都明了化。不要責備對方。建立一個包括存款的共同帳戶。確定哪方支付每月的帳單。允許對方有獨立處理自己的金錢的權利。制定短期和長期計劃,你可以有個人計劃但是也應該有家庭計劃。為你們的父母養老做個財政計劃。

4、家務事分配

現在很多夫婦雙方都在外面工作,所以公平地安排家務事是很重要的。

解決辦法:有序安排家務事,清楚自己在家裡負責什麼事情。公平分配家務事。共同商量解決辦法。如果你們都不喜歡做家務,可以考慮僱人做。如果一方喜歡做家務,另一方可以做洗衣和花園的事情。

5、沒有把婚姻放在心上

如果你希望你的婚姻生活繼續下去,要讓其時刻成為焦點,而不僅僅是在你回答「我願意」時。

解決辦法:做一些你們第一次約會時做的事情。如一個欣賞的手勢、稱贊對方、一整天都和對方聯系、顯示出你對他的興趣。計劃在晚上浪漫地約會。尊重對方。

6、沖突、爭吵

偶爾的沖突是無法避免的,但是沖突爭吵過多就需要解決了。最好是雙方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

解決辦法:你不是受害者,是否反擊和如何反擊都是你自己的選擇。對自己誠實!你們在吵架時,你的話語是想解決問題呢還是僅僅想反擊對方?如果你的話語帶有責備性和傷害性,最好做個深呼吸,改變一下戰略。

如果你的反應仍然會讓自己不開心,會傷害自己,何不改變一下呢?付出一點,收獲很多。如果自己錯了,就要道歉,雖然很難,但是你會收到意想不到的驚喜。

7、信任問題

信任是婚姻關系中很重要的。是否對方有什麼特殊的行為讓你不信任他?是否你們有隱藏的信任危機?

解決辦法:始終如一、准時;做你說過會做的事情;不要對你的伴侶和別人撒謊,即使是善意的謊言;做到公正,即使是在吵架時;重視別人的感受。即使你不同意你的伴侶的想法,也不要忽視他(她)的感受;在你說過會打電話的時候打電話;打電話告訴伴侶你會晚點回家;擔負自己應該擔負的工作量;有什麼事情不對勁的時候不要反應過度;永遠不要說你無法收回的話;不要揭開傷疤;尊重伴侶的隱私;不要嫉妒;做一個優秀的聆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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