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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5-03-06 18:45:03

1. 婚姻怎樣認定

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辦理結婚登記後,男女雙方就形成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要怎麼解除

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

提醒: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如何處理?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2)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3)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

(4)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 婚姻關系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確定婚姻關系的方式:男女親自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審查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符合有關條件的,應當出具結婚證,雙方的婚姻關系自成立。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旦前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模州清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跡春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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