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婚姻法對財產的分割是怎樣規定的
在離婚案件中,若夫妻間曾就財產問題達成約定,應依約定進行分配;
如未曾有過約定,個人資產不作分割,集體財產則需雙方商定解決方案;
如協商無效,將由法庭依據財產實際狀況,優先尊重兒童、女性以及無罪方的權益,作出最終裁決。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一方為撫養孩子、贍養老人或支持對方而付出過多義務的,離婚伊始可得權請求補償,此時,另一方也須予以合理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新婚姻法財產分配內容有哪些
在婚姻法中,對於夫妻財產分割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第39條,當夫妻決定離婚時,他們應當首先嘗試通過協議來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到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做出判決。此外,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也會依法受到保護。
第40條進一步規定了,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較多義務,那麼在離婚時,該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也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47條則針對離婚時可能出現的財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等行為做出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便離婚後,如果另一方發現了上述行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夫妻在離婚時能夠公平、合理地處理財產問題,同時保護那些在婚姻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權益。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文和嚴格的執行措施,婚姻法為夫妻財產分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 新婚姻法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