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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婚姻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24 15:19:04

① 台灣法律現在允許一夫多妻嗎

法律上不可以,在台灣,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會觸犯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台灣少數政商名流公開擁有超過一名配偶,大企業家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有檯面化一個以上的配偶。

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制度,在實踐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續了數千年歷史。中華民國成立以後,規定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對於納妾行為不再容忍,納妾者按法律將受到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台灣的婚姻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中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奴隸主和封建主事實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納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數是一夫一妻制或沒有妻子。古代妻對妾生殺予奪,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沒有財產權,沒有人身自由,沒有平等地位,可以被買賣交換與贈送。

由於中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於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為名詞,古來稱地位低賤者,《尚書傳》說:「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禮注》也說:「臣妾,男女貧賤之稱。」《戰國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注雲「男為人臣,女為妾」。《說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

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為奴隸,因此「妾」的本義就是「女奴」。有時也用來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雲:「女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繼承分割家產。

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於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於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壞全看主人與妻的態度。

② 台灣婚姻制度

當然不可以。台灣法律有規定一夫一妻的,但在50、60年代由於舊婚姻制度,遺留問題很多,所以經常會出現小老婆和妾之類的。

參考文章:
大陸和台灣的婚姻立法對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可分為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兩種。前者是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當事人合意和達到法定婚齡;後者為禁止的條件,是對男女雙方結婚的限制,如已有配偶者、男女雙方為近親屬。有關兩岸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詳述如下:

①須達到法定婚齡。大陸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8周歲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見,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因此大陸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結婚。台灣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較大陸低。台灣民法第980條則規定:「男未滿十八周歲,女未滿十六周歲者,不得結婚。」由於台灣民法規定20周歲為成年,法定婚齡低於成年年齡,因此就會出現未成年人結婚的現象。

②須男女雙方自願。男女雙方自願締結婚姻是近代婚姻制度的基礎,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大陸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與大陸有所不同,台灣民法上無明文規定須男女雙方自願這一要件,一般認為結婚是一種身份契約行為,須男女雙方有結婚的合意,這種合意應由本人為之,不得代理,父母不得包辦代替,此其一。其二,如前所述,在台灣存在著達到法定婚齡的未成年人結婚的現象,對於未成年人的婚姻,台灣民法認為,仍須男女雙方有結婚的合意,但須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須非重婚。大陸與台灣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為原則,禁止重婚。

④須非近親屬。關於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圍,大陸婚姻法只規定直系血親(解釋上包括擬制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禁止結婚。但台灣民法規定的要廣得多,它不僅包括直系血親和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而且包括:直系姻親,如岳母與女婿、公公與媳婦、繼父母與繼子女;五親等以內、輩份不同的旁系姻親。直系姻親和旁系姻親結婚的限制,即使在姻親關系消滅後,仍適用;除六親等和八親等的表兄弟姐妹外,八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論輩份相同或不相同,都不能結婚;因收養而形成的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即使在收養關系終止後,仍不能結婚。

⑤禁止結婚的疾病。大陸婚姻法第6條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大陸規定上述疾病患者尚未治癒的禁止結婚主要是基於優生的考慮。與大陸不同,在台灣法律上,精神病等惡疾只是配偶一方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而不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⑥此外,台灣民法還規定,監護人在監護關系存續其間,除非經被監護人的父母同意,不得與被監護人結婚;夫妻一方與人通姦,經法院判決離婚或受刑罰處罰的,不得與相奸者結婚;女子在離婚或喪偶致婚姻關系消滅後未超過六個月的,不得再行結婚,以免造成血統混亂,但自婚姻關系消滅後六個月內已分娩的,不在此限。

希望你能滿意。

③ 香港和台灣地區是一夫一妻制么

是。

香港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於1970年7月10日經港督批准公布,決定1971年10月7日為本條例的"指定日期",實行婚姻改革。

主要內容有: 在指定日期及以後締結的婚姻,實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締結兼桃婚姻,舊式與新式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根據華人法律及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屬舊式婚姻,一如現在注冊婚姻一樣,都視為有效婚姻。

(3)台灣的婚姻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為避免封建制度的繼承關系混亂,「一夫一妻制」和「嫡長子繼承製」成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一妻」的原則卻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時會平妻的狀況。

譬如晉朝的賈充,獲皇帝允許有李婉、郭槐兩個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寶年間的戶籍冊中,可以發現許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後諸多金石雕刻和文學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記載。

貴族男子和特定情況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納妾,「妾」的身份比正妻為低。所以中國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須明媒正娶,稱為「正妻」(或稱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稱為「嫡出」,具有正統法理的繼承權利。

④ 台灣婚姻法是一夫多妻

扯蛋的謠言。
台灣的婚煙法也沒有一夫多妻制。

⑤ 台灣的婚姻法

法律上不可以
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制度,在實踐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續了數千年歷史。中華民國成立以後,規定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對於納妾行為不再容忍,納妾者按法律將受到制裁。

中國大陸,中華民國政府初1930年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0年《婚姻法》規定一夫多妻不合法。

在香港,由於採取習慣法,直到1971年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為不合法。香港、澳門現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鴻燊,有4個妻子,他的伯父有12個妻子。

在台灣,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但是,少數政商名流公開擁有超過一名配偶。大企業家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同集團林挺生等,政治人物如曾任行政院長之張俊雄、立法委員林進興等,均有檯面化一個以上的配偶。

⑥ 台灣婚姻法

大陸配偶基於婚姻關系與台灣配偶共營生活,與台灣社會及家庭建立緊密連帶關系,有別於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為維護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系之生活及財產權益,其繼承權應進一步予以保障,爰增列第五項,明定大陸配偶繼承或受遺贈,不適用有關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之限制。

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得繼承不動產;所繼承之不動產,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土地者,並准用同條第2項但書應於三年內出售之相關規定,否則將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標售之相關規定。

至原條文第四項但書有關國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規定,考量應優先兼顧台灣地區繼承人繼承權益,對於大陸配偶之繼承,仍應予適用。

長期居留已調整時間: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在台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以上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您再行詢問(以上系本人拙見,本人系執業地政士=坊間俗稱代書及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目前亦服務於地政事務所服務台義工迄今已有十年時間,希有助於您案件之解決)。

(6)台灣的婚姻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的婚姻登記管理,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陸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所稱台灣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第四條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五條台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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