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在我國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程序:
調解的開始,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
調解動員,法院審查離婚案件進行組織調解;
協商調停,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進行居間調停;
調解結束,製作調解書或者是開庭審理。
Ⅱ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