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有關精神病;
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⑵ 無效婚姻中需考慮的不宜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民法典》施行後,取消了「婚前患有醫學規定不宜婚育之病症,婚後未愈」為婚姻無效的情況,轉為允許患病一方隱瞞病情的,另一方可在知情後申請婚姻撤銷。
據醫學研究表明,婚姻中常見的重大疾病包括性病、嚴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和狂躁症)、重度智力障礙以及無法治癒的傳染性或遺傳性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撤銷婚姻需在知曉或應知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逾期則視為放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