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規定哪些情形不能結婚
您好,不允許結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以上兩條是關於禁止結婚的條件的規定。
B. 在民法典中,關於禁止結婚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
雖然結婚是每位公民的權利,但是也有一定條件,最新的民法典對結婚條件做了一些規定,並不是所有人都有權利結婚。法律禁止直系血親結婚。包括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也就是說,母親不能和兒子結婚,奶奶不能和孫子結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也就是說,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兒子結婚。姨媽不能和姐妹兒子結婚。民法典之所以禁止這些人走入婚姻關系則是因為血緣相近之人結婚生育的子女有很大基因變異的概率,違背了優生優育的原則。
婚姻法的制定正是為了讓人們的婚姻生活有更高質量。遵守婚姻法是每個人的權利,更是義務。
C. 不能結婚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一方對另一方強迫,也不允許第三者干涉。如有一方不是自願,就不能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進行。同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方必須達到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達到二十周歲。否則也不能結婚。
以下兩種情況下禁止結婚:
一、結婚雙方是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結婚的一方或雙方患麻風病且在進行結婚登記時尚未治癒;一方或雙方在登記時患有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當要求結婚的一方或雙方存在上述情況時,婚姻登記機關不予進行結婚登記。
總結起來可以歸納為如下一些情況不能結婚
一般來說,以下幾種人不能結婚或暫時不宜結婚的:
1.未經治癒麻風病人禁止結婚。
2.患有病毒、淋病等性病未徹底治癒者不能結婚,以免危及配偶。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患者不能結婚,如患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肌緊張病、克訂病、視網膜母細胞瘤、遺傳性運動失調症等的遺者。
4.遺傳性精神病患者禁止結婚。如患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鬱性精神病、癲癇病未治癒者等。
5.遺傳性或先天性畸形患者禁止結婚。如患有生殖器官畸形、嚴重的性功能障礙等,這些病在治癒之前不宜結婚。
6.各種重度智能低下者。如某些代謝性疾病或大腦炎後遺症等。
7.如患有某些急性傳染病、血液病以及嚴重的心、肝、腎等重要器官疾病,在未治癒或病情未減輕前(包括剛剛穩定者),暫時不宜結婚。
8.近親不能結婚,更不能生育。
9.患有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者不宜結婚。顯性遺傳,就是代代遺傳,且發病與性別無關。如軟內病、發育不全、原發性癲癇、成骨不全、視網膜細胞瘤、多發性家族性腸息肉、先天性肌強直、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
10.患有常染色體伴性遺傳病者不宜結婚。伴性遺傳,就是一種傳遞與子代性別有關的遺傳病。如血友病、紅綠色盲、腎原性尿崩症、維生素D性佝僂病、遺傳性腎炎等。
11.患有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者不宜結婚。隱性遺傳,就是這類患者與正常人所生子女全是病態基因攜帶者。如先天性聾啞、全身白化病、全色盲體位性蛋白尿、特發性低血糖、高度近視等。
12.患染色體平衡易位者不宜結婚。如先天缺陷和呆傻等。
13.患有多基因遺傳病者不宜結婚,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鬱性精神病、重症先天性心臟病和原發性癲癇等。
14.患有嚴重的心臟病、腎臟病和高血壓的婦女,不宜生育。
15.結婚後的婦女若患了以下病症,暫時不宜懷孕;已經懷孕了的,應當選擇中止妊娠的方法:①心臟病;②慢性腎炎;③地方性甲狀腺腫;④糖尿病;⑤嚴重營養不良;⑥精神病;⑦流感、肚炎、風疹等病傳染病;⑧結核病;⑨系統性紅班狼瘡;⑩性病。
16、不能與近親結婚
近親是指有共同祖先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上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從本身這一代算起,向上推數三代和向下推數三代,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的"姑表"和"姨表"。實際上,近親結婚的形式還包括親堂兄妹結婚、第二堂兄妹結婚、第三堂表兄妹結婚、表叔侄女之間結婚等等。因此,我國婚姻法明令: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禁止婚配。近親婚配的危害很大。先天性和遺傳性病在近親婚配的後代中,發病率比一般婚姻情況的發病率高150倍。而近親婚配者後代發病率竟高達1/64。近親之所以會造成那麼嚴重和危害主要是遺傳基因在起作用。
D. 新婚姻法哪四種人不能結婚
法律分析:1、已經有過一場婚姻的人。這類人是指本身是已經是領過結婚證的人,而且婚姻也沒有終止,又跟另外一個人建立婚姻關系是不可以的,這樣做就犯了我們常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的也是不可以結婚的。男性早於22周歲,女性早於20周歲,都屬於不符合結婚年齡。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也是不能結婚的。比如麻風病沒有治癒之前是不可以結婚的。其他還有一些類似的嚴重病症都是禁止結婚的。
4、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也是不能結婚的。這就是我們常聽說的近親結婚,近親結婚以後生育的孩子都會多多少少有缺陷甚至是畸形。而且這也違背了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 《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麻風病未經抬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血親又稱血緣,是指人類群體中兩個人有共同的祖先。直系血親是指「垂直」的血緣關系,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舅、姨、姑、伯、叔等,三代以內有共同祖先即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近親結婚的夫婦所攜帶的相同基因的可能性很高。因為有的遺傳病,當父母都有共同的「致病基因」,並且「相會」時,後代就會發病。而一般普通人的婚配中,這種「相會」機會很少。而在近親結婚的夫婦,因為他們來自同一祖先,共同的基因比較多,這種「相會」的可能性則明顯增加,其後代出現各種先天性缺陷、畸形、智力低下等明顯增多。因此,要禁止近親結婚。
麻風病未治癒前應禁止結婚。因為這種病可以造成人體多種病變,甚至嚴重的殘廢畸形,而且是接觸性傳染病,又較難治癒。從「預防為主」和保證患者能順利接受治療、早日康復的目的出發,《婚姻法》專門做了這一規定。
對於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癲癇等未治癒者,不能結婚;影響性功能的生殖器畸形,婚後不能進行正常的性生活,也不宜結婚;嚴重的智力低下,因為不能自理生活,如果雙方患同一疾病,不但不能互補,尚需他人照顧,無法承擔家庭義務,且相當部分還有遺傳性,也不宜結婚。嚴重的遺傳病、先天性畸形患者,如克汀病、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症等,目前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並可遺傳給後代,也不能結婚。
此外,已發展到威脅生命的重要臟器疾病,如心衰、腎衰、肝硬化腹水等或無法治癒的惡性腫瘤,因其生命期限不會太長,也不宜結婚。
為了國家和民族的興旺,消滅遺傳病,消滅畸形,這是社會、每一個家庭、每一對伴侶義不容辭的責任。所以,已經到了結婚年齡,准備結婚的青年男女要識大體,顧大局,嚴肅、認真地履行婚前醫學檢查。如果有上述《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則應按規定辦。
F. 婚姻法修改後哪些不可以結婚
法律分析: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