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外婚姻登記
涉外婚姻登記審批的方式:內地居民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等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以及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即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❷ 涉外婚姻需要單身證明但是民政局不給開怎麼辦
涉外婚姻除涉台或者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如在國外結婚,可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關於涉外婚姻不再需要單身證明的文件如下:
與此同時,涉外婚姻狀況“個人聲明”公證認證手續為如下兩種情形:
第一,中國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此類公證一般可直接在當地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第二,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此類公證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之後,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所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便成為單身證明的一種替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