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破壞他人婚姻如何處理
破壞他人婚姻是否犯法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如下:
1、首先,小三破壞別人家庭,如果沒有對破壞的家庭中一方進行人身傷害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會追究。其次,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3、但如果第三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要與之結婚的,就會構成重婚罪;
3、或者第三者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還與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會構成破壞軍婚,這就是犯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奸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❷ 破壞別人家庭的男人該怎麼處置
1. 當一個男性破壞他人家庭時,除非涉及重婚罪的情況,否則他通常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重婚罪是指已婚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已婚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 如果涉及重婚罪,配偶可以選擇向警方報案,請求警方介入調查,並將案件移交給檢察機關進行起訴。或者,配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3. 重婚罪的構成要素包括:
- 客體要素: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這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基本原則。
- 客觀要素:行為人必須有重婚行為,即在已知自己或對方已有配偶的情況下結婚。
- 主體要素:可以是已有配偶的人,在與配偶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也可以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 主觀要素: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或自己有配偶,仍然故意結婚。
4. 重婚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包括喜新厭舊、追求享樂、受封建思想影響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5. 通常情況下,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最多隻是在道德上受到譴責。但如果構成重婚罪,將面臨刑事處罰,根據法律規定,此類違法行為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綜上所述,對於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法律通常不予以處理,除非涉及重婚罪。民法典規定了婚姻關系的保護,並對重婚行為設立了明確的刑事處罰。
❸ 破壞婚姻家庭罪怎麼判
涉嫌三類罪:第一類,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類,重婚罪,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類, 破壞軍婚罪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櫻虛刑 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亂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68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68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68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脊陪燃,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❹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
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不會定罪,如果涉嫌與已婚者同居或破壞軍人家庭的話,則要按照刑法定罪處罰,可能構成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❺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有兩個:
1、重婚罪;
2、破壞軍婚罪。
破壞婚姻家庭罪法條具體規定如下: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軍婚是指行為人與我國現役軍人締結的婚姻關系,受到國家的重點法律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行為相對人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從而構成的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現役軍人與有配偶的現役軍人同居或結婚,而雙方配偶均不是軍人的,應以一般的重婚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