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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19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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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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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前二十年左右,北平城裡。
這是個庭院很深的大宅子,包括三進房子和三個花園,門口有石獅子守門,黑漆的大門上掛著兩個銅門環,門上方懸著一塊金色的匾——逸廬。這是柳逸雲的家。柳逸雲是標準的書香世家,也是北平的望族。
在內花園里,正有兩個少婦坐在一棵大槐樹下刺綉,另外兩個丫鬟垂手侍立著。這是一個仲夏的午後,樹上,蟬鳴正喧囂著,除了蟬鳴之外,一切靜悄悄的。兩個丫鬟搖頭晃腦的直打瞌睡。
「哦——」突然,少婦中比較年長的一個輕輕的驚呼一聲,挺直了腰,把手放在隆起的腹部上。
「怎樣了?」較年輕的一個緊張的問。
「沒什麼,」前者微笑了起來,一種屬於母性驕傲與喜悅混合起來的笑。「我覺得孩子在肚裡練太極拳。他踹了我一腳,我幾乎可以抓住他的小腳。」她用手在肚子上輕輕的撫摸著。
「噢,表姐,」年輕的一個說:「怎麼我肚子里從來不動呢?」她也用手撫摸著肚子。
「你還早呢,你只有三個月,是不會動的,等到六七個月的時候,就會動了。」
針線被放在膝上,兩個少婦熱心的談了起來。
「不知道是男孩還是女孩,」年長的一個說:「逸雲已經快四十了,我也將近三十,這才是頭一遭懷孕,希望能是個男孩子,如果是女孩,我就要給逸雲納妾了。」
「我也希望生個兒子,方家三代單傳,現在,兩個老人家都把希望寄託在我身上,巴不得我一口氣給他們生十個八個孩子……」
「哈,生孩子又不是下小豬……」
「表姐!」
「噢,」前者為自己失言說出的粗話臉紅了。
「我們來算個卦,看看是男孩子還是女孩。」
「你一定是男孩子,你的肚子尖尖的。」
「表妹,」年長的一個,也就是柳太太說:「假若我們都生了兒子,我們要讓他們結拜為兄弟……」
「對了,」方太太說:「我們表姐妹這樣好,如果都是女兒,就結為姐妹,如果是一男一女……」
「就結為夫婦。」柳太太介面說。
「一言為定嗎?」方太太問。
「當然!」柳太太嚴肅的說,從手上取下了一個玉環,遞給方太太:「我們先交換信物,以後不許反悔喲!」
「哪一個反悔就不得好死!」方太太說,取下了脖子里的一條琥珀項鏈,鄭重的交給柳太太。然後,兩個婦人相視而笑,方太太握住了柳太太的手說:「表姐,從此,我們更親一層了。明天我要回家了,下個月你到我家做客去。」
「挺著大肚子,怪不好意思的,等滿月以後再去吧。今天我們說的話可得算數喲!」
「你們柳老爺不會反對吧?」
「什麼話?當然不會!你們老爺呢?」
「也絕無問題!」兩個女人微笑的對望著,手握著手。兩個孩子的終身就在她們握著的手裡決定了。
柳太太生了個男孩子,取名靜言。
方太太生了個女孩子,取名依依。
五年後,在同一棵槐樹底下,兩個女人又聚首了。方太太死命拉著柳太太的衣袖,一把眼淚一把鼻涕的說:「表姐,你怪我好了,你罵我好了,我一定要悔婚!哪怕我應了誓,不得好死,我也要悔婚。我怎麼想得到依依生下來是個,是個,是個啞巴!我不能毀掉你們靜言一輩子,表姐,你給他另訂一頭婚事吧!」
「表妹,慢慢來。」柳太太沉痛而嚴肅的說:「假如你們依依是個正常的孩子,我同意你悔婚,現在依依既然是個啞巴孩子,我們柳家絕不悔婚!表妹,你這一生也夠苦了,唯一一個孩子又是殘廢,老爺又三房四房的討姨太太……你想想,依依如果不嫁給靜言,將來難道做一輩子老姑娘?你自己也受一輩子氣嗎?我們柳家不是無信無義的,我們姐妹的交情也不止這些,是不是?表妹,我告訴你,靜言除非娶依依,要不然我永不許他娶妻!」
「哦,表姐!」
方太太喊了一聲,抱住柳太太,失聲痛哭。柳太太安慰的拍著方太太的肩膀,輕輕的說:「放心吧,表妹,一切都是命中註定,老天自會有安排。」
柳靜言坐在書房裡,煩躁的望著面前的書本。革命帶來一個新的世界,也帶來了許多新的思想,但他卻依然要犧牲在舊社會的指腹為婚之下。這是不公平的,但他卻無法反抗。婚期已經擇定了,就等著他去做那個倒楣的新郎。他從沒有見過方依依,或者,在很小的時候,他們曾經一起玩過。反正,他對依依一點印象都沒有,一個啞巴,憑什麼他該娶一個啞巴呢?只為了母親那個近乎兒戲的指腹為婚!近來,他看了許多翻譯的西洋文學,他欣賞他們那種赤裸裸的戀愛,沒有媒妁之言,更沒有這種荒謬無比的指腹為婚!他的一些朋友們,都擁有世界上最美好的嬌妻,而他,從一落地起,就被命運判定了要有一個啞巴太太。他真想反叛這個命運,甚至想逃婚。受到新思潮的熏染,柳靜言對於這許多傳統的舊習慣都感不滿,尤其對於中國古老的婚姻法。兩個毫無感情,未謀一面的陌生人,就硬要在一夜之間結成夫妻,這確實是不合情理的!
「我要反抗!我要反抗!」他郁憤的想。
書房門被推開了,柳逸雲走了進來,看到了父親,柳靜言立即站起身來,垂手而立,恭敬的喊了一聲:「爸爸!」
柳逸雲在椅子里坐下來,他是個滿腹詩書,有著頑固的舊腦筋舊思想的老人。在這個家庭里,他有著無比的權威和力量。望了柳靜言一眼,他安靜的說:「靜言,過來!」
柳靜言向前面走了兩步。
「明天起,不必到書房來了,」柳逸雲說:「好好准備婚事,你知道,男婚女嫁,這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也是做人的義務。」
「是的,爸爸。」柳靜言恭敬的應了一聲。心中卻在忿忿不平。准備婚事,還有什麼要他准備的呢?除了做新郎必須自己去做之外,別的事大家早給他做了。他真奇怪,為什麼他們不連新郎也代他做呢?
「關於你的這門婚事,」柳逸雲沉吟的說:「我知道你心裡不大願意。但是你母親和方家指腹為婚的,當初並沒有料到依依會是個啞巴。我們讀書人,以信義為重,絕不能因對方是個啞巴而退婚,你了解嗎?」
「是的,爸爸。」
「現在,我告訴你,你必須娶方依依,這是做人的責任。假如你不喜歡她,你盡可以三妻四妾往家裡娶,可是,方依依一定要做你的元配。」
「是的,爸爸。」柳靜言應著,三妻四妾,他又何嘗想要什麼三妻四妾?他無法告訴父親,他的思想和願望,他願意有一個感情很好的如花美眷,閨中唱和,白頭偕老,一個就心滿意足了!何必什麼三妻四妾呢?
「你看,靜言,」柳逸雲認為他已經給兒子解決了心中的不快,點點頭說:「做父母的不會讓你受委屈,哪怕你頭一天娶了方依依,第二天就要納妾,我都可以同意。家裡的丫鬟,你有中意的也可以收房。明白嗎?」
「是的,爸爸。」
「好吧,現在到你母親那兒看看去,不要整天悶在書房裡,讓你母親擔心。」
「是的,爸爸。」柳逸雲站起身來,從容不迫的跨出了書房。柳靜言垂手恭送,等父親走遠了,他才頹然的坐下來,把書本狠狠的在桌上擲過去,喃喃的說:「果真娶上七八個姨太太對方依依難道就算了了責任嗎?她又何嘗願意做一個名義上的傀儡妻子!」
一星期後,婚禮如期舉行,排場之大,陪嫁之豐,使路人為之側目。一路上,新娘的花轎領先,後面跟著七八十台陪嫁,鞭炮聲,鼓樂聲,熱鬧空前。花轎進了柳家的大門,賓客盈門,大家爭著看新娘。新娘被喜娘攙了出來,鳳冠霞帔,花團錦簇。顫巍巍的,由喜娘攙扶著行禮如儀。
交拜天地時,柳靜言曾看了方依依一眼,喜帕蓋著臉,無法看到面目,腰肢裊娜,娉娉婷婷,好苗條的身段!行完禮,參拜祖先牌位、父母、長輩。然後,在賓客的議論中,他不止聽到十次「啞巴」的字樣,像一根針扎在心裡,他覺得一陣尖銳的刺痛。請客、鬧酒……一切都過去了。他被送進新房裡,和新娘吃合巹酒。走進新房,他一眼看到新娘垂頭坐在椅子里,喜帕依然遮著臉,兩個喜娘侍立在側。他看著她,一剎那間,竟失去揭起喜帕的勇氣。誰知道在那喜帕後面,是一張怎樣的臉!她除了是個啞巴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缺陷?站在那兒,他遲遲不前。喜娘中的一個,對他點點頭,鼓勵的笑了笑。他終於走了過去,鼓起勇氣,揭起了那一塊遮在他們之中的屏幛。一瞬間,他愣了愣,然後,完全出於下意識的動作,他用手輕輕的托起了新娘的下巴,仔細的凝視這一張臉。
長長的睫毛低垂著,由於被他托起下巴而吃了一驚,惶恐中,睫毛很快的抬起來,對他倉皇的掃了一眼,已經夠了,這已足以讓他看清她那對澄清如水、光亮如星的眼睛。眉毛彎彎的覆蓋在眼睛上方,清晰的顯出兩條處女的眉線。小巧的鼻子下是一張可憐兮兮的小嘴,那麼小,那麼柔和,那麼秀氣。白皙的皮膚,細膩、潤滑,像一塊水紅色的玉石……他不可能希望再有一個比她更美的妻子了。一剎那間,他明白為什麼方家在婚前不讓依依和他見面,他們是存心要在洞房裡給他一個驚喜,以彌補另外一方面的缺陷。他放下手來,輕輕的吐出一口氣。兩個喜娘都笑開了,於是,他糊糊塗塗的和新娘喝了交杯酒,又糊糊塗塗的發現,房間里的人都走光了,只留下了他和新娘兩人。
好一會兒,他惶惑的站在那兒,不知道該怎麼辦好。終於,他走到她身邊,對她微笑,她恐慌的看看他,顯然比他更慌亂,更不知所措。
「你很美。」他贊美的說。
她茫然的望著他的嘴,就無助的垂下了頭。他像遭遇到一下棒擊,頓時明白她根本聽不到他的話,她是個聾子。似乎所有的聾子都是啞巴,所有的啞巴,也都是聾子。但,事先,他並沒有想到這一點,他沒有料到她又啞又聾!他頹然的退後了兩步,倒進椅子里。
「我的天!」他喃喃的叫。
看到他的表情,她明白了,她顰眉凝視了他一會兒,眼睛裡有著悲哀的疑問,好像在惶恐的問他:「你難道不知道?難道他們竟沒有告訴你?難道你是被騙娶了我?」
柳靜言望著面前這張臉;太美了,太好了!他無法相信,具有這么美麗的臉的人竟是個天聾地啞!他用手蒙住了臉,對冥冥中安排一切的神靈生氣,他搖著頭,自言自語的說:「這是不應該的!她應該是一切完美的化身,這是不公平的!老天一定弄錯了什麼地方!」
看到他的嘴唇在動,她了解他在說話,卻徒勞無功的想明白他在說什麼。他臉上那個絕望的表情打擊了她,她閉上眼睛,匆遽的低下頭去,兩滴淚珠迅速的沾濕了黑而長的睫毛。體會到在洞房內流淚是不吉利的,她竭力忍耐著在眼眶中打轉的淚水。柳靜言從自己的思想中覺醒了,立即明白自己的態度刺傷了她,他從椅子里站起來,走到她身邊。
雖然明知道她聽不見,他仍然溫柔的、憐憫的對她說:「你很美,你也十分可愛,我知
道你的缺陷,但是,你放心,」他輕輕的撫摸著她的面頰:「我會好好的待你的,不會弄許多妻妾來讓你寒心。」
他溫柔的凝視她的臉,嘆了口氣。「你真美!」
她疑問而順從的看著他,於是,他問:「你會不會寫字?」
她不解的對他瞪大眼睛。
「我真糊塗,」他喃喃的說:「我必須弄習慣不對你用言語。」
他做了個寫字的姿勢,她了解了,羞怯的點了點頭。
「好吧,」他自語說著:「看樣子,以後我們只能用筆交談了,我可弄不慣指手畫腳的交談法。」
他對她溫和的微笑,知道他沒有鄙視和惡意之後,她以一種畏怯的、靦腆的神情望著他,別有一種嬌羞脈脈,楚楚可憐的韻致。他心動的看著她的眼睛,把手輕輕的放在她的肩膀上。「該睡了吧,是嗎?」他柔聲問,望著桌上高燒著的兩支紅燭,和火焰下堆著的兩大朵燭花。
兩個月過去了,柳太太驚喜的發現兒子竟非常滿意於他的啞妻。他經常待在房間里,不大外出,也不常上書房。一天,一個小丫頭看見他在給依依畫眉,於是,闔府都取笑起柳靜言來,柳靜言的異母妹妹靜文笑著說:「哥哥,你是不是學張敞呀?」
「別忙,」柳靜言指著妹妹說:「總有一天,你的張敞會給你畫眉的!」
柳靜文頓時羞紅了臉,倉促間想報復哥哥一下,立即毫不思索的說:「妝罷低聲問夫婿,畫眉深淺入時無?可惜,我這個新嫂嫂沒辦法低聲問哩!哥哥,她可是指手畫腳的問嗎?」
柳靜言馬上變了色,沉下臉去,轉過身子,一言不發的走開了。從此,家中的人不敢在他面前提少奶奶是個啞巴,甚至於不敢暗示到這個上面來。柳靜言喜歡他的妻子是任何人都知道的事。而這位新的少奶奶既不會說話,就和任何人都沒有沖突,她又很懂得侍奉翁姑,彬彬有禮。因而,從上到下,對她也都很客氣,但是,也有一些人在暗暗的嫉恨和鄙視她。
時間一天天過去,柳靜言開始在他的啞妻身上發現了許多優點:溫柔、順從、嫻靜,還有一肚子的詩章。
這天,柳靜言和幾個年輕的朋友有一個聚會,這是他婚後第一次和朋友們相聚,大家剛見了面,就互相打趣了起來,其中一個拍著他的肩膀說:「靜言兄,你的名字取得很好,靜言,你就果然娶到一個『靜言』的妻子了。」
柳靜言變了色,但另一個又大笑起來說:「靜言兄,這么久見不到你的面,大概忙著和嬌妻『默默談心』吧!」
「你有沒有學會手語?」第三個問,自己嘴裡咿咿唔唔的學著,手上亂比了一陣,然後隨口謅了兩句打油詩:「嬌妻漫抬蓮花指,君情妾意兩不知!」
「說說看,」第四個說,一面擠擠眼睛:「你們的第一夜怎麼度過的?」
這些朋友原是和柳靜言玩笑慣了的,可是,這次,柳靜言卻勃然大怒,他冷冷的說:「請注意,談話最好不要涉及閨閣。」
「怎麼,」一個說:「你向來以新派自居,怎麼也這樣老夫子起來?」
「是的,」柳靜言板著臉說:「我的妻子是個啞巴,這很好笑是不是?」
「哦,別提了,開玩笑嘛!」一個笑著說,過來拉柳靜言:「坐坐坐!別生氣。」
「開玩笑!」柳靜言甩甩袖子,大聲說:「為什麼不拿你們的妻子來開玩笑?」說完,他氣沖沖的轉過身子,大踏步的拂袖而去。
回到家裡,柳靜言一直沖進自己房裡。依依正在窗前刺綉,看到他滿臉怒氣的跑進來,就詫異的站起身子,默默的望著他。柳靜言看了她一眼,搖搖頭,長嘆了一聲,就躺在椅子里生悶氣。依依走了過來,拿了一份紙筆,匆匆的寫:「為什麼生氣?」
柳靜言寫:「為了你。」
「我做錯了什麼?」依依的大眼睛裡盛滿了驚惶。
「不是你錯了,是老天錯了。」柳靜言寫。
「老天怎麼錯了?」
「不該把你生成啞巴!」
依依執著筆的手顫抖了,過了好久,才寫:「誰給你氣受了?」
「別提了,不相乾的人。」
「是妹妹嗎?你不要為我和妹妹生氣好嗎?」
依依寫著,臉上有著恥辱、傷心、難堪。妹妹指的是靜文,她是柳逸雲姨太太所生的女兒。柳靜言審視著依依,抓起筆來寫:「靜文欺侮了你嗎?」
「沒有!」依依惶然的寫:「絕沒有的事!她待我好極了!」
柳靜言凝視了依依好一會兒,他明白,柳靜文一定表示過什麼。他開始了解,依依在他們家的地位是很難處的,這個大家庭,到處都充滿了仇恨和嫉妒。父親的三個姨太太都嫉恨他這個獨子,而現在,他這個得寵的啞妻該是她們的欺侮嘲笑的對象了。
「依依,我不許任何人嘲笑你!」他寫,憐惜的望著他那楚楚可憐的妻子。
依依拿起筆來,大眼睛眨了眨,匆匆的寫下去:「靜言,只要你待我好,我什麼都不怕,以前在方家的時候,我受的氣比這里多得多,我的異母弟妹們成天取笑我。現在,你對我這么好,我已經是置身天堂了。只要你不嫌我身有殘疾,允許我終身侍奉,則我再無所求了。」
柳靜言把她攬過來,輕輕的吻了她。
第二年春天,依依懷了孕。
這是柳家的一個大消息,柳靜言是柳逸雲的獨子,現在,第三代即將來臨了。柳太太高興得整天笑得合不攏嘴,柳逸雲也滿面春風。柳靜言自己是乍驚乍喜,要做父親的新奇感和喜悅使他成日暈陶陶。依依頓時成了柳家的寶貝,柳太太馬上下令不讓依依做任何一點事情,連晨昏定省都要她省掉。廚房裡整日忙著給依依做東西吃,什麼燕窩海參的忙個沒完。柳太太自己每天都三番兩次的往兒媳婦房裡跑,問這樣,問那樣。連累著三個姨太太也跟著跑。柳家的規矩大,姨太太等於是大太太的侍女,大太太到那兒,姨太太必須要追隨侍奉。一時,下人們和姨太太們都怨聲載道。
一天,柳太太到二姨太太屋裡去,一進門,就聽到靜文在尖聲尖氣的說:「這個啞巴現在變成鳳凰了。誰知道生下個什麼玩意兒來?八成也是個小啞巴!」
柳太太走進去,氣得臉色發青,靜文一看到柳太太,就短了半截,囁囁嚅嚅的喊了一聲:「媽!」
二姨太太也嚇得站了起來,不敢說話,柳太太走過去,對著靜文就狠狠的打了兩個耳光,罵著說:「我把你這個爛了嘴的丫頭打死,趕明兒一定給你配個啞小子,看你還背後嚼舌頭不?」說著,又氣呼呼的對二姨太太說:「你養的好女兒!平常一點兒也不知道管教,學得這樣尖嘴尖舌。孩子生下來,要有一點兒不對,看我不找你們算賬!」
柳太太氣沖沖的走了。依依又結下了一段解不開的怨。沒多久,依依就發現,只要柳太太和柳逸雲父子不在,她身後就有許許多多丫頭下人們指手畫腳,咿咿啊啊的學她,當了她的面嘲笑她。嚇得她躲在屋裡,再也不敢出來。
這天,柳靜言從外面回來,才走進卧房,就看到依依靠在窗子前面流淚。看到了他,依依忙背過身子,拭去了淚痕,強顏歡笑來接待他。柳靜言皺皺眉頭,拿了紙筆寫:「發生了什麼事?」
「什麼事都沒有。」依依寫。
「別騙我,告訴我你為什麼流淚?」
「我沒有流淚,是沙子迷糊了眼睛。」
「我不信。」
依依望著他,沉吟了半天,才猶猶豫豫的寫:「別人告訴我,你娶我是因為爹答應你娶七個姨太太,是嗎?」
柳靜言望著她那微紅的臉和微紅的眼睛,「噗哧」一聲笑了出來,他笑著寫:「不錯。」
「那麼,怎麼還不娶哩!」依依嘟著嘴寫。
「時候還沒到呀,等你討厭我,不要我的時候!」
依依拋掉了筆,投身在他懷里。這正是晚上,她散著一頭濃發,胳膊放在他膝上。柳靜言不禁想起古詩里的一首《子夜歌》:
「宿昔不梳頭,絲發披兩肩,腕伸郎膝上,何處不可憐。」
他把這首詩寫下來給她看。依依紅著臉,深深的看著柳靜言。然後拿起筆,寫了一首樂府詩: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
長命無絕衰,
山無陵,江水為竭,
冬雷震震,夏雨雪,
天地合,
乃敢與君絕!」
寫完,她悄悄的望了柳靜言一眼,又在詩邊寫了一行小字:
「但願君心似我心——行嗎?」
柳靜言握住她的手。兩人靜靜的依偎在窗前,望著月亮上升,望著滿院花影,望著彼此的人,彼此的心。柳靜言可以聽到露珠從枝頭上墜落的聲音,檐前的一對畫眉鳥在細訴衷曲,階下有不知名的蟲聲唧唧。他渴望把這些聲音的感受傳給他那無法應用聽覺的妻子,抬起眼睛,他望著她,她眼光清瑩,神情如醉。他知道,他無需乎告訴她什麼,她領受的世界和他一般美好。從沒有一個時候,他覺得和她如此接近,好像已經合成一個人。
這年冬天,天降大雪,柳靜言的大女兒在冬天出世了。那段時間,對靜言來說,簡直是世界末日。窗外飛著大雪,依依的臉色好像比雪還白。生產的時間足足拖了二十四小時,望著依依額上的冷汗,掙扎,驚悸,他覺得自己是個劊子手。家中的仆婦穿梭不停,母親和姨太太們拚命把他往產房外面推。他奇怪母親和姨太太們都一點兒不緊張,難道沒有同情心,不知道他的依依正在生死線上掙扎?每聽到產房中傳來依依的一聲模糊、痛苦的咿唔聲,他就覺得渾身一陣痙攣。終於,當他開始絕望的認為,這段苦刑是永無終了的時候,產房中傳出一聲嘹亮的兒啼。他猛然一驚,接著就倒進椅子里。
「謝謝天!」他喃喃的說,一瞬間,感到生命是如此的神奇,一個由他而來的小生命已經降臨了。
他向產房沖去,一個仆婦開門出來,對他笑笑說:「恭喜少爺,是個千……不不!少爺現在還不能進去,要再等一下!」
千金!一個女孩子!但是,管他是男是女吧,他只想知道依依好不好,仆婦笑得合不攏嘴:「當然少奶奶很好,孩子也好,再順利也沒有了
這么久的痛苦,還能稱作順利?柳靜言對仆婦生氣,奇怪她們的心如此硬!然後,柳太太和姨太太們出來了,柳太太滿臉沮喪,使柳靜言一驚,以為依依還是完蛋了。但,柳太太只說:「是個女孩子!」
「頭一胎生女,下一胎保證生男。」大姨太說,於是,柳靜言才明白,母親的沮喪是因為生了個女兒。不顧這些,他沖進了房裡,一眼看到依依躺在枕頭上的那張臉,那麼蒼白,
那麼憔悴,大眼睛合著,有兩滴淚水正沿著眼角滾下來。他又一驚,跑過去,握住了依依的手,一時間,竟忘了依依聽不見,對她叫著說:「你好嗎?你沒有怎麼樣吧!」
依依張開了眼睛,對他無力的看了一眼,就轉頭過去,望著床上的孩子。柳靜言才發現那個裹在襁褓里的小嬰兒,一張紅通通的、滿是皺紋的小臉。他好奇的看著那個蠕動的小生物,一時無法把這小生物和自身的關系聯系起來,只覺得奇異和惶惑。但,當他俯身去審視這孩子時,父性已經在他心中溫柔的蠢動了。他用手指輕觸了一下孩子柔嫩的小臉,小傢伙受驚的張開了眼睛,柳靜言深吸了口氣,驚喜的望著依依。然後,滿屋子亂轉,終於找到了一份紙筆,他眉飛色舞的寫:「孩子很漂亮,像你。」
他把紙條給依依看,依依抬了抬眉毛,眼睛裡有著疑問,示意要筆,柳靜言把紙筆遞給她,她寫:「你喜歡她嗎?」
「當然。好極了。」
依依臉上浮起一層欣慰的笑,又寫:「我很抱歉,下一胎或者會是男孩子。」
柳靜言有點生氣的搶過紙筆寫:「生孩子如此痛苦,我希望你再也不要生了。」
依依惶然,提起了筆:「別胡說,我一定給你生個男孩子。」
柳靜言嘆口氣,對依依搖搖頭,溫柔的笑笑。孩子突然哭了起來,聲音清脆響亮,柳靜言高興的聽著孩子的哭聲,在紙上寫:「孩子的聲音很好。」
「是嗎?」依依寫,臉上既關懷,又欣慰:「那麼,她不會是個啞巴了?」
「當然。」柳靜言拂開依依額上的頭發。
「謝謝天!」依依寫了三個大字,就如釋重負的閉上眼睛,疲倦的入睡了。
孩子因為生在下大雪的日子,由祖父取名為瑞雪,但,全家都叫她雪兒。雪兒雖是個女孩子,可是,沒多久,卻也獲得了上下一致的鍾愛。主要因為雪兒長得美極了,一對黑白分明的大眼睛一如她的母親,挺直的鼻子和神采飛揚的眉毛又活像柳靜言。她是父母的結晶,綜合了父母二人的優點。不過,在這個復雜的大家庭里,得寵並非幸事,姨太太們成天在依依背後,想抓住她們母女的錯處。
這天,雪兒快滿一周歲了,奶媽抱著她在院子里曬太陽。柳靜言走了過去,在雪兒背後叫:「雪兒,來,讓爸爸抱抱!」
雪兒伏在奶媽肩上,對身後父親的呼喚恍如未覺。柳靜言突然打了個冷戰,他示意奶媽不要動,走了過去,在雪兒身後大聲叫:「雪兒!」
雪兒依然故我,既不回頭,也不移動,只專心的啃著奶媽肩上的衣服。柳靜言感到心往下沉,一直沉到底下。發了半天呆,他從懷里取出一個懷表,放在雪兒的耳邊,雪兒不動,他換了另一邊耳朵試試,雪兒仍然不動。他收起表,沉重的走進房裡,靠在椅中。依依正忙著給孩子做小衣服,看到他臉色不對,就用一對疑問的眼睛望著他。他取了紙筆寫:「我想帶雪兒去看看醫生。」
「為什麼?」依依惶惑的寫。
「我懷疑她耳朵有毛病,多半她是個聾子,那麼,她也永不能學會說話了。」
依依駭然的站起身來,膝上的針線籃子滾在地下,翻了一地的東西。她沖出房間,找到奶媽,把雪兒搶了過來,抱進房裡,茫然的望著她。她看看雪兒的嘴,又望望雪兒的耳朵,慌亂的搖撼著雪兒的身子。
柳靜言走過去,找了一個銅質的水盂,拿一根鐵質的火筷,在雪兒耳邊猛敲了一下,立即發出「當!」的一聲巨響。雪兒正望著母親笑,玩著母親發邊簪的一朵珠花,這聲巨響對她絲毫不發生作用,她依然玩著珠花。柳靜言頹然的丟掉水盂和火筷,倒進椅子里,用手蒙住臉,絕望的說:「老天!老天!又是一個方依依!只是,她可沒一個指腹為婚的柳靜言。帶著終身的殘疾和恥辱,她這一生將如何做人呢?老天啊,這種殘疾循環遺傳,要到哪一代為止?這是誰造的孽呢?」
依依緊緊的抱著雪兒,她知道柳靜言的試驗失敗了,她有一個和她一樣的女兒!望著雪兒那對黑白分明的大眼睛,那張美得出奇的小臉,她的面色變得慘白了。她把雪兒放在床上,自己撲在床邊,把頭放在床沿上,心中狂亂的呼號乞求著:「上帝哦,我願意再瞎掉一隻眼睛,代替我女兒的聾耳!不要讓我的痛苦,再沿襲到下一代的身上!」
第二天,柳靜言帶雪兒去看了一個西醫,證明了柳靜言的猜測,雪兒果然是個聾子,因為聽不到聲音,也永不可能學會說話。柳靜言問起這種病的遺傳率,知道十分復雜。事實上,依依的父母都正常,如何依依會是聾啞,就要推溯到好幾代之前去。而雪兒的後代,也不能保險正常,至於依依以後的子女,是正常抑或不正常,也不能說一定。帶著一顆沉重的心,柳靜言回到了家裡。把雪兒交給依依,就把自己關
8. 哪裡有賣2011新婚姻法的書的
各個書店都有。網上也能買到
2011年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下面是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9. 請問在那裡可以看到國家規定的婚姻法
中國政府網,或者直接在網路裡面搜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可以找到了!希望對你有用
10. 我想閱讀完整的[[婚姻法]],那裡能找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