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調解找哪個部門
1. 遇到婚姻糾紛,首先可以尋求當地居委會、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調解員的幫助進行調解。
2. 如果調解未果,還可以聯系司法所、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進行介入調解。
3. 如果上述調解均無效,雙方的婚姻糾紛依舊存在,那麼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的申請。
法院在處理婚姻調解時,可能會採用以下方法:
1. 冷卻法:當一方當事人情緒過於激動時,採取措施平息情緒,如暫時分離雙方,或轉移話題。
2. 宣洩法:對於情緒壓抑、有強烈傾訴慾望的當事人,允許其表達意見,宣洩內心的不滿和憤怒。
3. 勸法:對於受感情問題困擾,情緒激動的當事人,其家人或朋友可能對情況有清晰認識,可以給予適當勸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