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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死亡原因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02-04 15:56:50

① 夫妻感情出現哪些問題,婚姻會走向死亡

兩個人在一起,最開始結婚的時候是甜蜜的,因為愛情終於有了結果。可是隨著時間的打磨後,兩人的問題越來越多,而現實的磋磨後,最後留下的怕也只有抱怨和痛苦了。甜蜜被時間稀釋,而最後都回歸到了平淡。兩個人之間有了哪些跡象會容易走向滅亡呢?

愛情不是可以隨意懈怠的,如果你此刻沒有用心,那麼收獲到的也只是別人的隨意。婚姻需要經營,每時每刻的經營,如果你們的愛情沒有了激情去維持,最後留下的平淡會把感情全部消耗,只剩下眼淚。與其讓婚姻走到如此地步,不如在婚姻中好好的愛對方,容忍對方的缺點,把婚姻變成一個幸福的溫柔鄉。

② 婚姻終止的原因有

1、婚姻終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2、婚姻終止的原因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致使婚姻終止。

1、婚姻終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婚姻終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於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終止的原因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致使婚姻終止。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1)協議離婚
亦稱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過有關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在我國,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依法登記離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待離婚或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調解或判決的一種離婚制度。

法院判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說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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