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幾年以上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❷ 同居幾年能構成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認定不依賴於同居時間的長短。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只要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可以被法律認定為事實婚姻。此後,若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首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若未補辦,法院將依據相應解釋處理。
事實婚姻與正式婚姻的不同之處在於,未構成事實婚姻的雙方,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因婚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須通過離婚程序解除關系。在法律實踐中,對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可視為事實婚姻處理。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後,雖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法院會告知其補辦登記。若未補辦,處理方式依據其他法律解釋為准。
總之,事實婚姻的認定與法律依據緊密相關。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並非由同居時間決定。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和法律背景下,滿足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而無需履行正式的婚姻登記手續。這為那些未能及時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與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