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婚證姓名跟身份證名字不一樣怎麼辦
結婚證姓名跟身份證名字不一樣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到原辦理結婚登記機關或者常住戶口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如果是當事人婚後更改姓名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一、結婚證姓名跟身份證名字不一樣怎麼辦?
1、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2、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
3、 如果當事人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將身份證與戶口薄的更改一致再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將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4、如果是民政局寫把結婚證姓名錯了,你們可以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結婚登記查檔證明,和三張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到原來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或現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補領結婚證。
5、如果是你們結婚登記後更改了姓名,你們可以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結婚登記查檔證明,和三張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姓名證明,到原來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或現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補領結婚證。
6、由於在婚後更改過身份證上的姓名,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碼和身份證上的身份證號碼不一樣,會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申請廉租房或者辦理其他業務時遇到麻煩。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准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交給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交給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綜上所述,結婚證姓名與身份證姓名不一樣,如果是民政局登記時寫錯,可以持是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結婚證查檔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如果是婚後更改姓名,可以在戶口簿添加曾用名,或者應當出具公安局提供的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
⑵ 結婚證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結婚證改名字需要提交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結婚證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並領取新的結婚證。
結婚證改名字的手續主要包括提交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等步驟。具體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前往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改名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結婚證原件。
其次,准備相關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可能包括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者更名證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辦理前最好先咨詢當地婚姻登記機關或相關部門,了解具體的證明材料要求。
然後,填寫《結婚證變更登記表》。在填寫表格時,要確保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包括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結婚日期、變更原因等。
提交申請和證明材料後,婚姻登記機關會進行審核。如果材料齊全且符合相關要求,登記機關會受理申請並辦理變更登記。在此過程中,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工本費。
最後,等待婚姻登記機關發放新的結婚證。新的結婚證將體現雙方變更後的姓名,具有與原結婚證相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
結婚證改名字需要提交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結婚證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並領取新的結婚證。在辦理過程中,需遵循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要求,確保材料齊全、信息准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⑶ 民政局可以改婚姻狀況嗎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同)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⑷ 去派出所更改婚姻狀況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戶口在最初登記信息的時候婚姻狀況一欄都是未婚或者其它,這個不影響登記結婚的,可以攜帶有關證件到派出所更改婚姻狀態。辦理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都需要 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4)婚姻登記信息如何變更擴展閱讀:將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作出更改,需要攜帶結婚證(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只需要更改方到場即可,不需要雙方到場。當場就可以修改完成,修改結束即可申領變更後的新戶口本。受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業務的單位是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或派出所,手續齊全可免費當場辦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時,當事人要攜帶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原件。由未婚變更為已婚,還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離婚,要攜帶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要提交民事調解書、已生效判決書的原件和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喪偶,要攜帶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