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讓法院調節婚姻。需要遞交什麼資料
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對於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製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相關資料: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起訴書;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1寸照片一張。
法律擴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Ⅱ 婚姻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程序:
1、調解的開始,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
2、調解動員,法院審查離婚案件進行組織調解;
3、協商調停,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進行居間調停;
4、調解結束,製作調解書或者是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調解婚姻
調解婚姻一般是雙方當事人不願意以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中出現的糾紛,而已較為平和的方式解決婚姻糾紛的方法。調解一般可以有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調解即訴訟中調解,訴訟中法院可以就婚姻中的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財產、人身關系做出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人民調解委員調解即不通過法院經調解委員會雙方就婚姻問題達成調解,但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事後不願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Ⅳ 庭外調解需要多少人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麼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法庭調解的確是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除外)的一項制度。
人民法院民事調解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第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並有利於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迴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六條 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第九條 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於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准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十一條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並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 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 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第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並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第十五條 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
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製作調解書的記入調解書。
第十八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 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後,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調解書約定給付特定標的物的,調解協議達成前該物上已經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權和優先權不受影響。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在本規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
Ⅳ 法院調解流程是什麼樣的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5)樟樹法院婚姻調解要多少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院調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Ⅵ 我老婆向法院訴訟離婚,法院打電話給我說要先調解。請問各位大俠調解是兩個人的對質還是什麼,要幾次!
你和老婆出現感情問題,所以老婆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鑒於對婚姻判別是否真的感情破裂,法院會對你們的離婚進行調解,是否有可能挽回的餘地,一般可以調解兩次。
現在辦理離婚,法院還給兩個月冷靜期,就是怕在氣頭上,做出沖動的決定。
婚姻不過是平淡生活中材,米,油鹽,醬醋,茶瑣的碎,難免會有矛盾發生。只要不是太大的問題,都不是問題,都是可以緩解的,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