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結婚公證書去哪裡辦
公證書是公證處辦理的,公證處和婚姻登記處是兩個部門。公證處隸屬司法局,婚姻登記處隸屬民政局。辦理結婚公證,必須到你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有涉外資格的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辦理完畢後到省級外事辦就可以辦理認證手續。公證處會給你開個認證函。
有兩種方式,一種證明結婚證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一種是證明與在什麼地方登記結婚,辦理這個需要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如果是後一種證明還需要2村的結婚照片 夫妻財產約定 需要帶上身份證 戶口 約定財產的相關證明(如房產證 購房合同這些)本人要親自辦理
② 在北京,想要辦理結婚證公證和婚姻公證,要去哪辦理
可以直接到北京市公證處辦理即可!
需提供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
2、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夫妻雙方的結婚證(遺失結婚證的要補辦結婚證)
注意:如不方便本人到場辦理,可他人代為遞交公證材料。
③ 婚姻公證必須要到戶籍所在地嗎
法律分析:不是必須要到戶籍所在地。可以是經常居住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④ 結婚證公證在哪裡辦理 如何辦理結婚證公證
結婚證公證在雙方戶籍地公證處辦理,
辦理結婚證公證材料准備:
1、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
2、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夫妻雙方的結婚證(遺失結婚證的要補辦結婚證)
⑤ 怎樣去辦理公證婚姻的財產公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1、准備相關證件材料;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3、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5、依法發給公證文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第三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⑥ 涉外婚姻結婚去哪裡公證
法律分析: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也可以直接在國家大使館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⑦ 涉外婚姻結婚需要去哪裡公證
法律分析: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也可以直接在國家大使館進行公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
⑧ 怎麼辦結婚公證書
結婚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申請辦理結婚公證,當事人應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公證處申請。申請人為出國定居、探親、陪讀等一般情況下需辦理結婚公證。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准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三)證明民事協議;(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