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涉外婚姻需要那些手續
法律分析:在我國,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間的婚姻。涉外婚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政治性,所以規定也較為嚴格。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這個問題並不明確,因為涉及婚姻包括結婚和離婚。如果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需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其次,登記機關也有級別上的要求,雙方需要到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並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比如公證機構出具的無配偶證明、無親屬關系證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在國外進行登記結婚,只要不違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就是有效的。不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或承認手續。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可以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② 按照規定涉外婚姻要怎麼離婚
涉外婚姻要想解除婚姻關系的話只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方式,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境內辦理的結婚證,就算配偶是外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也需遵守我國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協議離婚的話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在我國涉外婚姻也只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對於涉外婚姻的這種狀況,如果自己跟配偶是在外國領的離婚證,要想解除婚姻關系,就得遵守該國的法律制度,我國司法機關無權審理。用哪種方式離婚,要看夫妻兩個人的具體情況了。
③ 國外的婚姻關系國內有效嗎
法律分析:1、國外的婚姻關系國內有效。
2、在外國領取的結婚證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有關婚姻關系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國內是有效的,而且不需要在中國境內再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認證手續。但是如果要在中國境內使用在國外領取的結婚證,如需要在國內辦理離婚,則應在婚姻締結地辦理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涉外婚姻關系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