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情況下可撤銷婚姻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B. 可撤銷的婚姻情形包括
可撤銷的婚姻情形包括以下兩種。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 重婚。重婚的涵義是指,在某人已經擁有配偶的情況下,該人再次與第三者進行結婚的舉動。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關系的時候,就與另一人辦理新的婚姻關系。重婚行迅寬為在法律原則上屬於違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規定為無效的;
2、雙方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其實都是有規定,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辦理結婚前老登記手續;
3、未到法定婚齡的。要求男性不得在22周歲之前結婚,而女性則不得在20周歲畝悔亮前結婚。只要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一方並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結婚年齡,即使領取到了結婚證,但是他們二人的婚姻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