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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婚姻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01-26 02:09:45

婚姻法離婚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已經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關於離婚法律法規有:1、如果男女雙方能夠就離婚等相關事宜達成協商的,雙方可以協議離婚;2、如果男女雙方不能夠就離婚等相關事宜達成協商的,雙方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2024新婚姻法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新婚姻法離婚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離婚,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目前我們國家關於離婚的條件是規定在《民法典》當中的,《婚姻法》已經同時廢止了。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離婚如果到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話,有離婚冷靜期限規定。

一、新婚姻法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新婚姻法離婚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離婚,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民法典》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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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在當代的社會,夫妻關系的解除應當是有條件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已經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那麼就可以共同的到婚姻登記機關來進行離婚登記,但是有離婚冷靜期,當然也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離婚。

⑶ 2024新婚姻法無冷靜期

1. 我國目前的離婚制度中,依然設有冷靜期。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須經歷為期30天的法定冷靜期。
2. 然而,若通過訴訟途徑離婚,只要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法院即可判決離婚,此時不適用冷靜期。
3. 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若一方改變主意不願離婚,可撤回申請。
4. 離婚證的領取標志著婚姻關系的解除。雙方在冷靜期後,如仍堅持離婚,應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
在申請離婚時,當事人必須親自前往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並提交戶口證明、身份證、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等材料。部分地區可能還需要提供單身照片。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審查離婚申請時,會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要求雙方如實回答問題。
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雙方都決定繼續離婚,應盡快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將被視為撤回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需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協議應包含雙方離婚意願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的一致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自離婚登記申請提交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請。冷靜期過後,雙方應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否則同樣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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