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庭暴力離婚怎麼解決
離婚通常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受害方在遭遇家庭暴力時,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相應的離婚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之分,請在第一次遭遇家庭暴力時及時止損,不要相信施暴方的事後保證或者承諾。
一、協議離婚
雙方均同意離婚且能夠對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後,帶著相關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申請後30日,如雙方均無反悔的,再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任何一方反悔,則無法協議離婚。
二、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對於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或者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建議直接起訴。訴訟中,需要提供家暴的證據,包括報警筆錄、傷情鑒定,視頻或者另一方家暴後的悔過書、承諾書等。但如果僅以自己受傷的照片主張對方家暴,那麼該證據的證明力是不夠的,根本無法證明對方存在家暴行為。
在此,律師提醒您,如果遇到家暴,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安全並留存相關的證據,爭取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對協議離婚的查明】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的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2. 家暴的婚姻如何處理
有家暴的婚姻怎麼處理應當是根據當事人所選擇的離婚的方式來進行不同的判斷。家庭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如果夫妻雙方感情未破裂的,受害方可以向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如果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訴離婚。一般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都是男性,而對於男方有家庭暴力的婚姻,夫妻之間是可以協議離婚的;如果男方不同意,先固定男方有家庭暴力的證據,之後提起離婚訴訟。以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為由起訴,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遭到家庭暴力應該報警,派出所出警記錄可以作為證據;醫院的門診及住院治療病例等也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程度。家暴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