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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01-18 16:06:37

㈠ 被撤銷的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

被撤銷的婚姻意味著該婚姻自始至終均無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權利與義務關系。若雙方曾同居,那麼在同居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應由雙方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則法院將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被撤銷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無夫妻權利與義務。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需兼顧無過錯方權益,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時,不得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所生子女適用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若婚姻被認定無效或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被撤銷的婚姻中,雙方當事人需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協商處理。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將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於涉及子女的權益,適用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確保子女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以彌補因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所造成的損失。

婚姻被撤銷後,雙方的法律關系將被徹底解除,不再具備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在此情況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合理分割,以及對子女權益的保護,成為當事人和法院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以彌補因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所導致的損失和影響。

㈡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撤銷婚姻或是婚姻無效的話,並不是立馬就辦理成功的,登記機構首先要就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那麼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律師解答:
婚姻被人民法院認定無效的,則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系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律師補充: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婚姻登記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㈢ 婚姻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婚姻被人民法院認定無效的,則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網友咨詢:

婚姻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王寶淇律師解答:

具體來說,婚姻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同於合法夫妻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

(3)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均適用《民法典》有關婚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王寶淇律師解析:

婚姻被人民法院認定無效的,則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無效或被撤銷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1、人身關系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2、財產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自己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維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王寶淇律師簡介

王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雙碩士學位。王律師精通法律、熟悉業務、了解財稅且具有市場意識,曾處理大量房地產法律事務,擔任多個政府部上市公司、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具有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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