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動了離婚的念頭怎麼辦
有離婚的念頭後該做的,如下:
一、先確定婚姻基本狀況:
1、首先要自我確定雙方為什麼要離婚,性格不合?存在出軌?債務過重?第二步要確定家庭財產情況和子女情況,從而確定為了離婚你能放棄什麼、你想要得到什麼。
2、離婚理由和財產、子女的處理,基本上決定了夫妻雙方能否「和平」分手,也就是雙方是否存在協議離婚的空間。同時這個過程也可以將婚姻期間的所有賬算清楚,做到自己心中有數。
二、視情況收集證據:
1、如果認為協議離婚的空間比較小,可以就對方的出軌、家暴等收集證據,也就財產、子女撫養情況收集證據,做好訴訟的准備。比如對方出軌的照片、錄像等,家暴的報警記錄、傷情照片等,財產方面的產權證明、支付記錄等。
2、如果不存在上述事由,也可以視情況分居。分居的情況下要考慮好子女誰照顧、財產誰把控的問題,如果不存在分居困難,要給對方發信息或者出具《分居協議》,明確己方是因為想要離婚所以分居,並保存好租房合同、協議等證據。
三、和對方協商離婚事宜:
1、確定手中已做好基本的訴訟准備,可以和對方就離婚進行協商,如果對方同意協議離婚那就准備《離婚協議》,並約好民政局辦理手續。如果對方不同意,則可以根據之前的證據起訴離婚。
離婚時的注意事項:
1、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是雙方必須已經登記結婚且依法訂立離婚協議、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才生效等。
2、訴訟離婚的注意事項是婚姻關系必須合法有效、當事人必須主動提出離婚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才會判決離婚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⑵ 一旦有了離婚的念頭怎麼辦婚姻很難再繼續
一旦產生離婚的念頭,首先要做的就是雙方都應當暫時冷靜下來。當一方在爭吵中提出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先要求雙方都冷靜一下,理智地表達自己的感受,並提出稍後再進行討論。這樣做可以避免在情緒激動時做出過激的決定。
在冷靜之後,應該給對方一個台階下。每個人都需要被理解和尊重,因此在發生分歧時,雙方都應該有一個人能夠退一步,為對方提供一個緩和矛盾的機會。
接下來,應該解決實際問題。在冷靜的狀態下,雙方可以進行有效的溝通,不僅要處理當前的矛盾,還要就「每次爭吵都提出離婚」的行為表達自己的觀點,以及對婚姻的重視。引導對方明白,婚姻中的問題應該通過溝通和解決,而不是以離婚相威脅。
在婚姻生活中處理爭吵的難點時,雙方都應該有明確的標准,避免在爭吵中提及過去的問題。爭吵應該是對當前問題的理性討論,而不是對過去的翻舊賬。即使在情緒激動時,也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爭吵之後,不要相互不理睬,應該及時溝通,避免矛盾的激化。在婚姻中,雙方都應該學會退讓,不要讓小問題演變成大矛盾。如果雙方都珍視這段關系,就應該學會在爭吵後尋求和解。
最後,即使一方不同意離婚,如果婚姻確實無法繼續,離婚仍然是可能的選擇。但是,在做出這樣的決定之前,應該盡可能地尋求婚姻咨詢和調解,以避免不必要的遺憾。婚姻生活中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努力解決的,只要雙方都願意為此付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