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撤銷婚姻法律規定的條件有: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被隱瞞重大疾病;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貳』 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法律分析: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當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叄』 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撤銷婚姻申請有兩種情形: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2、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一方被另一方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一旦經申請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從一開始就不具備婚姻約束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只能視為同居,子女也屬於非婚生子女,而且撤銷婚姻中無過錯方同樣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肆』 撤銷婚姻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撤銷婚姻的條件有: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被隱瞞重大疾病;
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伍』 撤銷婚姻需要什麼條件
有以下的條件,可以撤銷婚姻: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被隱瞞重大疾病;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陸』 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1、受害人自願提出撤銷申請;2、存在脅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不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而登記結婚的情形之一;3、在法定撤銷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柒』 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婚姻的條件:
1、有一方是因受到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2、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可撤銷的婚姻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捌』 可撤銷婚姻的要件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包括:1、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為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本人;2、申請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