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證在鄉里領還是縣里
法律分析:結婚證應該去縣級民政局辦理,如果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在鄉鎮設有便民婚姻登記機構,也可以去那裡辦理。辦理婚姻登記與派出所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婚姻登記機關是哪裡
婚姻登記機關是民政局的下屬單位。
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有兩大類:
1、經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辦理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2、具有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及華僑婚姻登記職能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撤銷被脅迫的婚姻。
5、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