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規定妻子的義務
1、同居義務。男女雙方基於配偶身份都負有和對方一起生活的義務;
2、貞操忠實義務。貞操忠實義務又稱配偶性生活排他專屬義務;
3、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一、夫妻之間的權利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
5、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6、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7、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護的權利。
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