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規定妻子的義務
1、同居義務。男女雙方基於配偶身份都負有和對方一起生活的義務;
2、貞操忠實義務。貞操忠實義務又稱配偶性生活排他專屬義務;
3、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一、夫妻之間的權利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子女姓氏和民族從屬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
5、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6、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7、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有監護的權利。
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② 對於夫妻之間的隱私權和知情權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嗎
有。《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為。所以根據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整個社會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涉及民法典中規定之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時應當優先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
法律分析
除此之外,可以援引公序良俗等原則,來支持夫妻之間適當的超越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問題。但是一定是適當的,如果過當,還是會侵犯隱私權。 夫妻之間也有隱私權,但如果夫妻的一方違背了法定的忠誠義務,則對方通過偷看信件的方式所取得的證據是合法的。隱私權的主體范圍:1、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自然人擁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護其情感安定、維護其人格尊嚴。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2、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法人,法人也會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現為國防機密、商業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內容 。3、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隱私權是一種個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後,個人利益會隨著本身的物質載體死亡而消亡,但是對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會對死者的親屬及利害關系人造成傷害,甚至對公序良俗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確認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和保護死者生前隱私並不沖突 。夫妻之間對隱私權是否有知情權要分情況討論,根據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整個社會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涉及民法典規定之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時應當優先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但是除此之外,支持夫妻之間適當的超越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③ 現在的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若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准予受理。1、配偶重婚,也就是說一方另有新歡,組建了一個家庭,或者與他人同居愛的如膠似漆,經調解無效,新婚姻法規定是准許離婚的。2、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如對子女或父母遺棄,若訴訟離婚時法院不會不批准。3、配偶有賭博、吸毒、賣淫等惡習的,經親朋好友來調解,但他(她)仍然屢教不改,甚至明目張膽的放縱自己,即使對方不願意離婚,而一方也能在法律面前揚眉吐氣的將婚離了。4、在愛情婚姻里,夫妻感情不合,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抑或分居滿兩年,這意味著,曾經愛的無論多深,都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了,一方提出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5、因某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訴訟,法院也是會受理的。例如,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不願作無望的等待,在這種情形下,夫妻之間感情其實名存實亡了,離婚即使是一個人的獨角戲,也會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④ 新婚姻法關於配偶權,有哪些明確規定
您好,
我國法律規定的配偶權內容包括:
1、平等的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強制改變。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幹涉也不能盜用、假冒。
2、學習和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於的目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重男輕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干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另一方經常陪伴自己等等。
3、請求扶養權。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如一方自願放棄請求扶養的權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約定對請求權的放棄,是無效的,不能對抗一方配偶的請求扶養權。法律對這種權利設立了義務,是出於一種法律保障的意願。
4、生育權。
我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也是由於我國人口問題的特殊狀況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