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後戶口本寫離異還是未婚
離異。
根據查詢找法網得知,離異填表不填未婚和已婚,應當填離異。戶口簿的婚姻狀態顯示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四種狀態。故當事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可以選擇填寫離異。離婚後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憑離婚證等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戶口簿婚姻狀況,變更後顯示離異。
⑵ 離婚又結婚的戶口本上怎麼寫的
法律分析:在辦理離婚或者結婚登記後:個人的戶口本中不會自動顯示婚姻狀態,民政局也不會主動將離婚或結婚登記的情況通知派出所,除非個人持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變更登記時才會顯示。戶口本中有「婚姻狀況」一欄,依法應當據實填寫。具體的填寫要求為: 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⑶ 離婚了又結婚了戶口本上怎麼寫婚姻狀況
法律分析:離婚後再婚,戶口本上顯示婚姻狀況為已婚。再婚指再次結婚,范圍包含二婚、三婚或更多次。戶口的婚姻狀態欄只有3種顯示,即未婚、已婚、離異。並沒有人們常說再婚、二婚的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⑷ 離婚後婚姻狀況怎麼填
【法律分析】
離婚後的婚姻狀況應該填離異。由於婚姻登記機關的信息系統與公安機關的人口信息系統是沒有聯網的。所以,需要市民帶著相關證件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如果戶口簿婚姻狀況信息和實際不一樣,應及時更改,以免產生不必要的影響。婚姻狀況是指某一地區每個人的婚姻狀況,包括未婚、已婚(與配偶初婚、與配偶再婚、與配偶再婚)、喪偶、離婚等。未婚是指未結婚,這是未婚的法律地位,未婚是指15歲以上的人口尚未結婚。在整個人口中,未婚人口的比例或未婚率取決於多種社會經濟因素和生理心理因素,包括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法律法規、風俗習慣以及人們的倫理道德和人生價值觀等。已婚就是到相關機構登記結婚,結婚的人,其戶籍上的婚姻狀況會由未婚變為已婚。當然,已婚也包括三類:初婚、再婚和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