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實婚姻關系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兩性關系。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四:一是,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四是,未辦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未婚同居形式雖然相同,但法律後果完全不一樣。具體來講: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夫妻關系成立受婚姻法保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未婚同居處理。所以所謂的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後便不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未補辦結婚證的,無論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關系而已。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B. 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嗎
事實婚姻主要是指沒有依法進行登記的婚姻,只有夫妻之實,並沒有去相關部門進行登記,這種婚姻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不合法的。但是考慮到現實國情,國家對於那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的男女,也都給予了一定程度的認可,所以才出現了事實婚姻這個說法。
雖說事實婚姻沒有結婚登記,但如果想要離婚,也依然需要去民政部門按照正規手續進行,問題是民政部門一般不會受理這種情況,所以大部分事實婚姻在離婚的時候都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法院可能會先要求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然後再辦理離婚手續,針對孩子的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進行判決。所以我們在婚姻問題上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C. 所謂的事實婚姻是什麼
事實婚姻是指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用夫妻的名義來共同生活的婚姻。
法律目前並不會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
法律規定,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系。
一旦兩個人發生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的糾紛,法律都會按照同居關系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