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破壞他人婚姻算違法嗎
破壞他人婚姻是違法的。合法的婚姻關系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破壞他人婚姻也是不道德的,有違公序良俗,但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對破壞一般人婚姻需進行處罰,但是構成重婚罪的以及破壞軍婚罪的,已經納入刑事犯罪,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者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如下:
1、小三破壞別人家庭,如果沒有對破壞的家庭中一方進行人身傷害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會追究;
2、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有配偶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對方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奸罪】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⑵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
《刑法》中關於破壞家庭婚姻方面的罪名有兩個:(1)重婚罪;(2)破壞軍婚罪。具體規定如下: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⑶ 什麼是破壞家庭罪
破壞婚姻家庭罪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於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認定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
破壞家庭有以下四種情況:
1、是小三小四破壞普通人家庭幸福,不會被判刑;
2、是婚姻存續期間與小三小四結婚的,將涉及重婚罪,將被判刑;
3、是破壞軍人家庭幸福,會涉及破壞軍婚,被判刑;
4、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相關法姿老律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別人家庭一般屬於倫理道德行為,不可以起訴他;但如果慶斗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則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跡差升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⑷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
破壞家庭婚姻罪法條有兩個:
1、重婚罪;
2、破壞軍婚罪。
破壞婚姻家庭罪法條具體規定如下: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軍婚是指行為人與我國現役軍人締結的婚姻關系,受到國家的重點法律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行為相對人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從而構成的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現役軍人與有配偶的現役軍人同居或結婚,而雙方配偶均不是軍人的,應以一般的重婚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⑸ 國家工作人員破壞別人婚姻家庭,到至妻臨子散,這樣的人能受怎樣的處罰
可以向其上級領導反映,還可以向公務員局、紀檢委、媒體舉報。這種人將受到黨內處分,在某種意義上還可能被開除公職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後果還沒到嚴重程度,可能沒有合適的法律約束條款。不過,黨紀、政紀肯定能約束的。可以向其上級領導反映,還可以向公務員局、紀檢委、媒體舉報。這種人將受到黨內處分,在某種意義上還可能被開除公職處理。 包括干涉結婚自由和干涉離婚自由。凡是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非法禁止其與某人結婚,強迫他人離婚或非法禁止其離婚的,都屬於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破壞婚姻家庭罪的認定構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須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毆打、捆綁、禁閉、強搶等。對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認為一有暴力行為(如打一個耳光)就構成本罪,還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當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實現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嚴重阻礙和威脅時,才能構成本罪。由於考慮到干涉者與被干涉者之間一般具有親屬關系這個特點,為了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法律還規定犯本罪只要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 以上就是破壞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的回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⑹ 破壞他人家庭婚姻觸犯了什麼法律
現在目前刑法上沒有破壞家庭罪這樣的規定,只有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如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干涉寡婦再婚、強迫或干涉離婚等。
2、侵犯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行為,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3、侵害家庭成員間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如拒不履行贍養、扶養、扶養義務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
4、破壞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拐騙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擅自泄露收養秘密等。
5、破壞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民英雄同居、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登記出具虛假證件、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