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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出現問題如何分居

發布時間:2024-12-31 19:19:00

1. 分居如何界定

導語:分居如何界定?夫妻因為感情不合分居了很長時間,如果有一方提出離婚,分居時間必然會成為感情破裂的證據。那法律對分居是如何界定的呢?證明分居又需要哪些證據呢?馬上就來告訴你!

分居如何界定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法》有規定,夫妻分居逾兩年的,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常常有些當事人依此提出離婚時,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為什麼呢?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單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那麼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是分居嗎?因為物質生活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於這種情況,開庭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法院也很難認定為同居。

那麼,如何證明分居事實呢?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證人證言、他處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當然,如果可以和對方簽訂一份分居協議,更能夠證明相關事實。

所以分居的界定可以暫且認定為: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如果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一方堅持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望的,應視為確無和好可能。

分居離婚的怎麼辦理

1、雙方協商一致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即可,如協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2、房產屬於對方的個人財產,孩子一般交由利於其成長的一方撫養,如其未滿兩周歲,一般交由母親撫養。

分居如何證明

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怎麼證明分居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實踐中,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分居:

1、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2、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4、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2. 《婚姻法》中的分居怎麼定義

我國《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在「分居」一詞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這就很清楚的說明其涵義應為第一種情形。因此,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時,要准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不要將分居的兩種情形混淆。

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不能僅從表面現象上去分析。分居的兩種情形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住。但夫妻兩地分居並不意味著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並不意味著夫妻必須分居兩地。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白天各干各的事、晚上各進各的房、各睡各的床」的現象並不少見,這種情形,從表面上看,夫妻之間並沒有分居兩地,但卻是一種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

3. 夫妻怎樣才算"分居

很多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後會選擇分居,試圖創造一段「冷靜期」來處理感情問題。有些夫妻在分居一段時間後會重歸於好,有些夫妻則在分居後選擇離婚。分居是法律規定的判決准予離婚的考慮因素之一,那麼夫妻怎麼才算分居?怎麼證明分居?分居如何證明?看看本文就知道了。
一、夫妻怎麼才算分居?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滿兩年的話,法院可以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准予離婚。那麼怎麼才算分居?什麼是分居?分居有什麼表現?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夫妻分居可以表現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現為,雙方完全在不同的兩個地點居住。對於夫妻怎麼才算分居,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怎麼證明分居?分居如何證明?
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怎麼證明分居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那怎麼證明分居?分居如何證明?
實踐中,用來證明分居的證據主要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以上就是對「怎麼才算分居」「分居如何證明」「怎麼證明分居」的解答。總之,夫妻分居一般表現為夫妻分開居住,但法院在認定分居事實時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分居如何證明」「怎麼證明分居」是許多想要通過分居來離婚的人最疑惑的問題之一,所以不妨尋求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幫助,畢竟分居事實需要搜集大量的證據加以證明,而證據的搜集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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