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區別:
1、事實婚姻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系。
2、事實婚姻必須是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3、事實婚姻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
『貳』 怎麼分辨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p>怎麼分辨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
p>共同點:
p>首先,兩者都屬於未婚同居的情形之一。這里所說的「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加以確認,從而沒有得到國家法律上的認可的一種兩性同居狀態。其次,主體雙方都有共同居住的合意以及行為。再次,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權利和撫養問題上,兩者是沒什麼區別的,即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男女雙方關系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子女成年後,則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p>區別:
p>1、構成要件不同
p>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符合結婚登記的事實要件,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並不都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也有可能沒有具備結婚登記的要件。
p>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很多時候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p>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p>第四,事實婚姻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而非法同居並無此要求。
p>2、法律後果不同
p>第一,法律實質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的形態,而非法同居則是非婚姻男女共同生活體;事實婚姻只是在程序上具有違法性,而在實質上是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的,非法同居是不受到律法的保護的。
p>第二,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可以判決准予離婚。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
p>第三,子女、財產分割不同。在財產關系方面,法律僅規定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財產的處理。在子女身份方面,事實婚姻中的雙方子女以婚生子女看待,而非法同居中雙方的子女卻是非婚生子女。對於遺產繼承和扶養請求權,事實婚姻享有與法律婚姻同等的權利和效力。相反,非法同居關系這方面的權利在法律中並沒有確切的規定。
p>非法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p>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和估算
p>確定哪些是屬於個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p>第二步,明確每一項財產的產權
p>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通常會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用電器、傢具、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債券、股票、期貨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是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則應通過協商解決,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如:家用電器、傢具、寵物等。其它財產的處理,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p>第三步,合理分割財產
p>產權有時並非反映財產的實際狀態,分割財產時更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比如,某女獨自經營著一家玩具店,但當時注冊時用的是男友的名字。這個玩具店的產權從理論上講應該屬於男友,可男友從來沒有參與過經營,也不懂得經營。玩具店這一財產的利益,主要是要經過經營來實現的,如果真的把店給了男方,他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而且還潛藏著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所以,雙方協商後,決定把玩具店分割給女方,仍由她繼續經營,而作為補償,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義購置的房產過戶到男方的名下,結果是雙方滿意。顯然,合理的財產分割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也很重要。
『叄』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有什麼區別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同居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