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戶口注銷了身份證也注銷了結婚證還有用嗎
法律分析:若居民身份證證件被注銷而且身份證號碼等戶籍資料沒有被注銷的情況,辦理的結婚證只要身份證號碼是正確的那麼該結婚證還是有效的;若居民身份證被注銷,而其對應的身份證號碼也被注銷的情況,那麼該身份證辦理的結婚證就是無效的結婚證,因此該結婚證號碼已經作廢。
若公民出現戶籍身份證號碼等資料被注銷,是需要重新辦理新的身份證,而且需要帶上相關的證明,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相關的民政部門申請更改結婚證的,被注銷的身份證號碼是無效的身份證號碼,舊的結婚證已經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離婚了戶口被注銷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離婚以後由於戶口沒有及時遷移導致戶口被注銷的情況,是需要本人帶上有效的離婚證原件,身份證原件到原戶籍所在地(配偶戶籍部門)咨詢申請恢復戶口的,若戶口恢復以後,應該帶上戶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時辦理戶口遷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