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無效婚姻的種類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種類:(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㈡ 無效婚姻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是無效的: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另外,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㈢ 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是什麼意思
法定的無效婚姻主要有三種情況:
1、已經結婚或明知對方結婚而還與其結婚的;
2、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雙方或其中一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